物权法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212  字数:172000  

内容概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
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我们对其进行了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
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号,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请示答复,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具有实践操作指导意义。而这些精选的法律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2.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和司法实践。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特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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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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