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5卷上下)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奚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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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是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的系列丛书,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司商事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集体编写。该丛书每年定期出版,本卷收录的是2010年审理的典型案例。丛书采取了裁判摘要加裁判文书的体例,最大程度地展现了审判案例的真实风貌。从197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成立时起,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已走过了32年的历史,如此全面、系统、真实地公布指导案例,这还是第一次。它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在审判公开、对下指导等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一名在商事审判战线工作了几十年的法官,我为此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欣慰。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
一、合 同
 1.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变更
  ——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广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又签订了新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原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
  ——石家庄志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案
 3.因国家法规、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驻马店艾瑞克多媒体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驻马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福龙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4.无效合同的缔约过错与责任承担
 
——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案
 5.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案件审理范围的确定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上海福岷围垦疏浚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湾港疏浚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6.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
  ——冯晓军、杜建立、边伟标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7.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南阳能源总公司与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河南电子开发公司买用电权合同纠纷案
 8.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松原路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天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交通局、白山市第一汽车制造厂合办水泥厂经营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9.特定设备买卖的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烟台京华眼科医院与烟台字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刑民交叉案件中两受骗人的损失责任划分问题
  ——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 1.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瑞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12.出卖人通知仓储单位向买受人交货,买受人所接受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有限公司、常熟市汇达钢管有限公司、上海百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3.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舞钢市支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14.合同目的解释的裁判标准”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

章节摘录

  (四)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本案合同签订于1995年6月22日,驻马店广电局主张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3日发布施行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国务院颁布的于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含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8年5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传230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止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违规融资的紧急通知》(广发计字〔2001〕4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合同无效。该院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均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故驻马店广电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外的相关规定和通知,主张本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精神,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认定本案合同是否无效。从本案合同约定内容看,无证据证明本案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驻马店广电局所主张依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上述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本案《合同书》第四条也约定驻马店广电局、驿城区广电局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驻马店有线电视台,隶属驻马店广电局,《补充合同》第一条约定有线电视台台长由驻马店广电局、驿城区广电局任命,负责对驻马店有线电视台的管理工作,节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驻马店广电局、驿城区广电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各方并未以合同约定排除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和管理职责。故本案《合同书》、《补充合同》为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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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7条)

 
 

  •   案例比较新,值得学习
  •   这本书做律师工作的可以买来读读
  •   只能说很权威了,实务当中的东西,还是要好好了解的。
  •   本书不错,望继续出好书
  •   刚开始看,可以作为工具书。
  •   好的,很全用
  •   书对实践很有用。
  •   对实务有很大帮助,可以更好地消化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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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书,价格太贵,太贵。
  •   都是二审案例,对基层工作者不适用
  •   还可以,全部都是判决,需要认真研读
  •   纯属资料堆砌,出版者\编辑者有骗人钱财之嫌.
  •   如题。感觉这一套的上卷与合同卷有些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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