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52
内容概要
本丛书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针对性、实用性强。
1.丛书分册的设置和内容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最新修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基础,并对案由进行再分类,力求细化纠纷类型,便于读者“按图索骥”。个别分册根据实践需要,融合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行政案件的案由规定。
2.打破常用法规编排方式,根据案由拆分主体法,每个案由下只收录有密切关联性的重点条文,真正提供该类纠纷解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3.采用脚注形式帮助读者理解法条内容,解答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所有脚注均有可靠的来源与出处,权威、准确。
4.独创的表格式案例编排方式,将案例分解为关键词、出处、问题点、裁判规则四个要素,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使于读者参考。
5.根据分册内容,附录诉讼文书、赔偿计算标准与公式、案件处理的流程等实用信息。
书籍目录
房屋登记纠纷
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行为的纠纷
1.房屋登记的范围
2.房屋登记机构和职责
3.房屋登记纠纷受案范围
4.房屋登记程序
5.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效力
二、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四、所有权确认纠纷
五、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
相关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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