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342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并且本书还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本书由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八条【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第九条【法律保护原则】
第十条【管理机关】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五条【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第十六条【职务分类和职务层次】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第十八条【具体职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级别】
第二十条【衔级制度】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部门】
第二十三条【报考条件】
第二十四条【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录用前提】
第二十六条【招考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报考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条【公示】
第三十一条【特殊职位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试用期】
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考核方式】
第三十五条【定期考核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任职方式】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一条【任职前提】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兼职】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四条【晋升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第四十六条【领导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七条【降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条【奖励的种类】
第五十一条【奖励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六条【处分种类】
第五十七条【处分程序】
第五十八条【处分的后果和期间】
第五十九条【处分的解除】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培训方式和机构】
第六十一条【培训种类】
第六十二条【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调任】
第六十五条【转任】
第六十六条【挂职锻炼】
第六十七条【服从交流决定】
第六十八条【任职回避】
第六十九条【地域回避】
第七十条【公务回避】
第七十一条【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工资构成】
第七十五条【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七十六条【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七十八条【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
第七十九条【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辞职程序】
第八十一条【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领导成员的辞职】
第八十三条【应予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程序及待遇】
第八十六条【离职前的义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退休条件】
第八十八条【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八十九条【退休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第九十一条【复核申请、申诉的处理期限】
第九十二条【错误处理的纠正】
第九十三条【对侵权行为的控告】
第九十四条【对申诉、控告的限制】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聘任条件】
第九十六条【聘任方式】
第九十七条【聘任合同】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内容】
第九十九条【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
第一百条【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离职后的执业禁止】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对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领导成员的定义】
第一百零六条【参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实施日期】
附录一: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附录二: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17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第18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第19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第20条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21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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