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典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257  

内容概要

编写本书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建筑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建筑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本书物美价廉。
本书适合以下读者
建筑企业理解运用建筑法律使用
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办案使用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培训使用
广大群众学习建筑法律维权使用

书籍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1年1月8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6月26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
工程招标投标与发包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7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5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年7月21日)
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2日)
 ……
工程施工
工程安全
工程监理
工整质量与竣工验收
工程价款与结算
环保抗灾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骗取中标的责任】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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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典(升级版)》适合以下读者:建筑企业理解运用建筑法律使用、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办案使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培训使用、广大群众学习建筑法律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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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就书本身而言还不错,但不是我想要的
  •   这本书太好了。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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