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内容概要
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自1995年首次出版以来已陆续推出了十九版,赢得了广大专业人士的充分肯定,也获得了大众读者的好评。本版在第十九版(201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法律文件的收录。本书收录的对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经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所收文件均现行有效,截至2011年12月,总计301件。因部分法律文件的修订,有两点需要读者留意:一是部分已经修订的法律的实施条例尚未完成修改工作,但是考虑到这部分行政法规比较常用,或者为了保持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本版仍将它们收录在内;二是部分法律文件附录的相关规定未依据该相关规定最新的修订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附录的相关规定即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务请读者注意。
二、关于法律文件的分类。本版所收文件分为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七大类。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并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
三、关于法律文件的编辑处理。本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经过修改的法律,本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属于《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经过修改的行政法规,本版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
四、关于法律文件的检索。本版延续了所收法律文件的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与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说明。此次修订调整了简目内容,该简目的实际功能是提供重要法规文件的快速检索;本版目录部分由于在大类下细分了子类,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检索功能。
本书适合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和广大公民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的需要。欢迎读者对本书的编辑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
书籍目录
常用法律法规简目
宪法
宪法相关法类
立法法
选举法
代表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
民法商法类
民法通则
物权法
担保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电子签名法
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拍卖法
保险法
票据法
外汇管理条例
反洗钱法
侵权责任法
行政法类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法
公务员法
人民武装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消防法
义务教育法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安全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对法
经济法类
社会法类
刑法类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辱希凡偻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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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2年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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