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判例与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丁亮华  页数:217  

内容概要

卡尔·产埃林曾言,一般性的土张是空洞的,规则本身只是语词的形式,足没有价值的,要使法治或其他任何一般性的主张意味着什么的活,就需要具体的实例。需要对具体实例的收集,以及现时对大理具休实例的必不可少的记忆。
本书收集了作者近年来撰写的判解研究8篇,所针对的均为具有前沿忭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侵权行为和强制执行领域中理沦和实务争议较大的诸问题。既有对外同法规定的介绍与比较。又有我国现行制度的解释与检讨;既有学说观点的分析与批判。又有制度逻辑的展开与重构。

作者简介

丁亮华,1978年生。江西贛州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著有《最新民事执行程序解读与运用》(2007)、《强制执行法通论》(合著2010)、《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2011)、《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2011)、在《中国法学)、《判解研究)、《民商法沦从》等刊物发表沦义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 同
1.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请求权基础——对《合同法》第64条“漏洞”的创设性补充
2.第三人受合同保护之可能及限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相对性效力的突破
3.附随保护义务的违反及其责任——乘客遭受第三人侵害时承运人的责任与范围
第二章 侵权行为
4.法律规避与利益衡量——冒名拒受奖学金一案的解释学发现
5.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责任构成——从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展开
6.第三人与有过失及其责任承担.——以来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的与有过失为中心
第三章 强制执行
 7.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救济——以一起执行前和解协议纠纷案为分析对象
 8.不动产的强制拍卖与负担处理——基于当事人之权利冲突与利益协调的检讨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章 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请求权基础—对《合同法》第64条之“漏洞”的创设性补充摘要《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展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展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实为实践中必须澄清的问题。本文从一起确认第三人之直接请求权的案例出发,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认为该判决毋宁说是对合同法上规定的突破,不如说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本质的回归,而这种回归,又是基于对《合同法》第64条之“漏洞”的创设性补充而实现。关键词 第三人利益合同 直接请求权 法律漏洞 创设性补充。一、 案例及问题(一) 案情2003年8月3日,北京中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置业公司)与北京万金山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金山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能置业公司租用万金山公司两台塔式起重机,用于空军西郊西区住宅小区Ⅱ区4#、5#楼的施工建设;租用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租金为每月23500元;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其中4#楼的塔式起重机租用费由北京市景旺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景旺租赁站)与中能置业公司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塔式起重机于2003年8月15日进驻4#楼工地,并使用至同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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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判例与问题研究》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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