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新视野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廖东明  页数:304  

内容概要

我国立法将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赋予公安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行使侦查权。对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模式,有少数学者提出了否定性意见,即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主张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行政权,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同时公安机关拥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和充足的人员配备,由公安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更高。二是认为检察机关包揽逮捕决定权、公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自行侦查、批捕和起诉,导致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制约与监督。三是建议成立专门的机构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借鉴香港廉署经验等。
上述观点可谓见仁见智,但很少考虑到权力配置和宪政结构,因而先天即带有一定的不足。从权属性质上看,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行政权,因而和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格格不入的观点是基于三权分立的思想,狭义地理解了侦查权的行政属性,如果仅仅从非终局性、主动性等行政权公认的属性来看,法律监督权并非没有行政属性,法律监督和侦查属性并不矛盾。认为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会影响法律监督,显然是把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对立起来看待。认为检察机关无力做好职务犯罪侦查,也是一种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考察得出的结论,忽视了检察机关在中国语境下并非只扮演刑事诉讼角色的现实。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 述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选择及完善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改革与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权中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困境和出路
  一一来自南海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实践与探析
第二章 侦查模式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优化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探究与完善
 论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主动型侦查模式
 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方式的几个转变
第三章 侦查措施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心理攻坚策略
 浅议情理法在职务犯罪案件审讯中的运用
 ……
第四章 线索与情报
第五章 侦查强制措施
第六章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
第七章 侦查谋略

章节摘录

  秘密侦查权是侦控高智能、高隐蔽性职务犯罪的必要手段,包括偷拍、监听、跟踪、卧底、诱惑侦查等形式。由于它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易于获取原始证据,同时还能比较有效地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公民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其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技术侦查权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和分析作案人员和案件证据的一种权力,如用测谎仪测试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撒谎,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用计算机模拟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等。它能够通过从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  (二)建立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制度  所谓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都得到运用。譬如,在美国,检察官与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证言是相当普遍的做法。联邦检察官使用污点证人可以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e项中找到依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检察官应作下列事项:(A)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B)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的刑罚……或(C)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于特定案件也使用污点证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打击黑社会势力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也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⑤建立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制度,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求刑权,使得侦查人员对行贿做出从轻处理的承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得以实现,可以起到鼓励行贿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作用。  (三)确立行受贿案件适用过错推定的证据采信规则  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秘密进行,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下很难调查搜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为此,有必要确立过错推定的证据采信规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行贿嫌疑人与受贿嫌疑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而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里的难题是何为非正常接触?一般来说,在任何非公务场合的接触都应当视为非正常接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应视为非正常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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