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联规定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299  字数: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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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关联规定系列(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特别针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需要,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真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并且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学习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便捷的途径。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应用1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定
应用2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范围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应用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应用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应用5 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成为合同
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应用6常见的要约邀请的形式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应用7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界定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应用8 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的情形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章节摘录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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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此书算是实用!可以为工具用书首选。
  •   一直想要一本实践版的,这本大致还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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