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29  字数:737000  

内容概要

  《刑事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第2版)》涵盖刑法实体领域15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5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以及4件指导案例全文。提供59个重点法条索引,并列出其配套法规,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同时,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注释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阐释,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贪污贿赂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渎职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配套解读 本条第1款中“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本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6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配套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见第259页。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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