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144  字数:300000  

内容概要

  《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飞跃版)》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①
(2008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2月16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诉前保全的程序特点为司法考试常考点且考生常与诉讼保全发生混淆,需明辨以下几点: (1)只能由利害关系人中请启动。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接受申请后,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联规定 《民诉意见》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 1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5.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巳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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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版•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3)》是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系列丛书之一,由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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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正在看,就是法条,感觉这个版本的法条比其它一些大名声的要好多了。
  •   很好,就是送货慢很多
  •   很不错的书,很喜欢,写的也很详细!
  •   感觉挺好,是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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