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财经  作者:张炜  页数:480  

内容概要

  《纳税会计》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最新的法规内容,以税收实体法为主线,对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首先,《纳税会计》对纳税会计的构成要素和经济意义,以及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从理论和实际应用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时确定了纳税会计的税法基础和会计基础;其次,在对我国现行开征每一税种的基本构成要素概括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范例全面、系统、详细分析了各税种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  结构合理。《纳税会计》对每一个税种的会计核算构架了立体的结构,即对各税总体给出现行税法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建立起一个基本构架,利用这一构架,我们可以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同时运用会计准则对涉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及记录。  税收法规运用规范。《纳税会计》运用的税收法规内容涵盖了截至2009年4月的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其他税种的重要法规。  实用性强。针对目前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涉税业务处理存在的问题,《纳税会计》突出了可操作性,表现为案例翔实、贴近实务、重点突出。  《纳税会计》既适用于企业会计人员学习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基本规定,掌握企业涉税业务的实际会计操作方法,又可为经济类院校税收和会计专业学生作教材使用。

作者简介

  张炜,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特聘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特聘教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担任多家企业税务顾问。  多年从事税收理论和实务研究与教学。出版专著《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比较及应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比较研究》;主编教材《纳税检查》、《税务会计》;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及参加多项国家和省级研究课题;在校内为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讲授《税收筹划》、《纳税会计》、《税务管理》、《纳税检查》、《税法》等专业课程。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纳税会计概述第一章 纳税会计一般分析第一节 纳税会计概念第二节 纳税会计原则第三节 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第二章 纳税会计基础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税法基础第二节 纳税会计的会计基础第二篇 商品课税税种的会计核算第三章 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一节 增值税会计核算基础第二节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第三节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第四节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第六节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第七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核算第一节 消费税会计核算基础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第五章 营业税会计核算第一节 营业税会计核算基础第二节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第三节 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四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五节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六节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七节 娱乐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八节 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九节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十节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第六章 其他商品税的会计核算第一节 资源税会计核算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三节 关税会计核算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第三篇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第七章 所得税会计核算——基于会计准则的分析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概述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第三节 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五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及账务处理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纳税申报表基本结构分析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税法结构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结构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的结构分析和填报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差异调整的一般分析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处理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及纳税申报表填报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关业务纳税申报表分析及填报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及纳税申报表填报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业务纳税申报表分析及填报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及《税收优惠明细表》分析和填报第四节 境外所得税抵免及《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分析和填报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资产处理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第一节 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第二节 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第三节 存货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第四节 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第五节 投资资产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资产业务处理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分析及填报第四篇 其他各税种的会计核算第十二章 其他税种会计核算(一)第一节 房产税会计核算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第三节 车船税会计核算第四节 印花税会计核算第十三章 其他税种会计核算(二)第一节 耕地占用税会计核算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会计核算第三节 契税会计核算第四节 烟叶税会计核算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

章节摘录

  第一篇 纳税会计概述  第二章 纳税会计基础  纳税会计是企业经济事项发生后,纳税人依据税法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并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时应依据会计要素,通过会计活动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核算及反映。这一过程。既需要税法作为纳税人纳税义务确定的基础,又需要会计作为其核算的基础。  第一节 纳税会计的税法基础  税法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依据,企业必须在我国现行税法的框架下处理涉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税法也是纳税会计的基本依据,纳税会计对企业税收资金运动进行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是纳税人依据税收实体法进行纳税义务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了保证企业在纳税会计活动中,准确运用各项税收法规,正确处理各种纳税事项,规范纳税行为,本节对我国现行税法构架下的基本法律构成内容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构成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收争讼法。  实体税法是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收实体法规定了在我国一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税种的构成和每一种税征税的具体办法,规范税务部门“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法由以下税种构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关税。在这些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  税收程序法是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和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构成我国程序税法体系主体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处罚法是纳税义务人违法行为认定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我国《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事罚则。  税收争讼法是解决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就纳税人有关纳税事宜出现纠纷的法律规范,是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构成我国税收争讼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框架下,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需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划分为税制要素。税收实体法要素是纳税会计核算的基本法律依据。纳税人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按照各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税收分析,确认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并对纳税义务量进行计量。税收实体法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两种: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之为法人。珐人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有:(1)依法成立,即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并批准,为法律所承认;(2)有一定的财产和资金,并能独立地进行核算;(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场所或机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以及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及人身权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范围,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课税对象是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  (三)税基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  不同税种的税基是不同的。税基表现形态一般有两种: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作为税基和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税基,如: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额,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额;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是土地的面积,资源税的税基是资源的数量。  (四)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在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够明确本税种内部哪些项目征税、哪些项目不征税,并且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对课税对象进行归类并按不同类别和项目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平衡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这类税种才有必要划分税目。  税目划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因而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税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收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和征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累进税率又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我国现行开征税种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2)超倍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倍累进税率,首先必须确定计税基数,然后把课税对象数按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划分为若干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再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我国现行开征税种中适用超倍累进税率的税种为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例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亩”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则以“千立方米”这一复合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我国现行开征税种中使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六)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以下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又包括降低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抵免税额等。  (七)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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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会计》特色:  最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规解析;  引用税法条款及会计准则进行翔实案例分析;  实用的企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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