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田玉荣 编  页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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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社区发展的制度化条件  我国非政府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服务型非政府组织却始终存在发育缓慢的问题。近几年,地方政府积极扶植和培育提供单项服务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政府以第三方身份向其购买服务的实验不断涌现,这些关系到政府职能转换的实验引起了社会的积极关注。我国服务型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的问题是否能解决,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实验能否获得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否是解决服务型非政府组织服务资源不足问题的出路,政府为社区那些有需要的弱势群体购买服务的福利能否实现等问题,几乎无一例外地涉及了非政府组织在社区发展的制度化条件。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以探讨服务型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为内容的一本学术论文集,收集了国内外从事非政府组织与社区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20篇。论文作者从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反思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探讨了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的方向与策略,对老年与青少年社区服务需求、现状与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为政府和社会如何培育和利用服务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老年、青少年服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及相关政策建议。本书内容翔实,理论分析与讨论的观点新颖,对政府部门、大学、研究机构从事非政府组织与社区服务的专家学者,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与从业者,具有很高的阅读与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田玉荣,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及系主任。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史专业,获哲学硕士学位;2002-2005年在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兼读,获(中国)社会工作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贫困与社会政策、社区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模式。一直参与弱势群体的研究,包括老年人、下岗职工和城市贫困与低收入家庭等。发表哲学和社会工作专业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杨荣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兰州大学历史系历史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在职)。2003-2004年获“中加学者交流计划(CCSEP)”资助,在加拿大Carletorn University社会工作学院做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社区建设与社会工作研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略论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制度建设 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模式 公民参与和社区治理:理念、变迁和制度化的趋势 有限社区的理念与实践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从“父子”关系到伙伴关系: 转型时期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模式的战略性转变 本土草根NGO发展历程中的张力与挣扎 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对社会问题的回应 论非政府组织的社区功能定位 从安大略的社区精神健康自主组织看NGO的教训 独立生活中心:一个为残疾人士服务的加拿大非政府组织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 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 专业化是社区服务发展的应有方向 社区变迁与社区服务策略调整 社区建设与变迁中的城市居民社会支持网社区需求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社区的发展 “星光计划”项目设计的缺失及其实施困境 北京市社区“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研究 社区矫正对象的角色意识与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扮演 偏差行为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 论青少年成长需求对社区青少年专业服务的挑战附录“中加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综述后记

章节摘录

  略论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制度建设 王思斌  一 和谐社会建设与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  1. 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志愿服务有了长足发展,这不仅表现为志愿服务队伍的扩大,还表现为志愿服务领域的扩展和服务效果的增强。随着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以及社会问题的大量显现,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被越来越紧迫地提上议事日程。与此相适应,志愿服务特别是社区志愿服务在服务居民和社区、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社区志愿服务发展的初期,它与社区服务密切结合,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区志愿服务又成为生力军,在解决居民困难、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整合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说,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不但推动了社区建设,而且是社区建设成果最突出的表现,因为正是志愿精神、社会互助、社会团结构成了社区最基本的内涵。  2. 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及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与目标。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和谐社会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在宏观层面上,它指的是社会结构的协调,其中包括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协调,也包括社会发展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在微观层面上,它指的是人与人、个人与群体以及群体间关系的和谐。两种和谐互相支持、互为条件。毫无疑问,志愿服务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它确实解决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它与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责任关系,因此,志愿服务本身就作为一种促进和谐的要素出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昭示的意义:它是一种非利己的、有利于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的奉献行为。  二 社区志愿服务的角色  社区志愿服务是非谋利的利他性服务。依其服务对象的不同,它可以分为对困难群体的服务、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助服务和社区公共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促进社会团结及社会和谐的功能。下面我们来简要分析这些服务所具有的意义和功能。  1. 作为慈善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是以同类意识为基础的,当人们看到自己的同类——他人处于困境之中时会产生恻隐之心、怜悯之心,从而也就会产生助人的动力,试图去帮助处于困境者,这就是慈善的志愿服务。出于慈善的志愿服务并不比其他助人服务低级,实际上它是来自人们内心深层的人道主义感情,是人们作为“类”的良好感情。当人们见到社区中的邻居遇到困难时,真诚地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其渡过难关,由此所产生的促进社会团结的效应是强烈的。特别是在社会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利己主义大行其道的情况下,真诚的、没有利己之心的志愿服务常常会给那些得到帮助的社区居民带来震撼。  2. 作为社会互助的志愿服务  社区志愿服务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共同空间的角度来看,社区服务还具有社区居民互助的性质。除了面向特殊困难家庭和居民的服务外,社区志愿服务也有邻里之间的互助服务。邻里之间的互助服务并不等于以利己为目的、交换性地互相提供方便,而是以帮助他人为目的的行为,但其效果则可能有利于服务提供者。这种服务由于出于利他的动机,而非为个人之私利,所以它是高尚的,是被人称颂的。在我国有些地方,志愿服务采取了“时间银行”的方式,看起来是在计算自己的付出和未来的回报,但是其本质则是以志愿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时问银行”在这里只是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手段。社区中的邻里互助是朴素的志愿服务,也值得发扬光大。  3. 作为社会美德的志愿服务  志愿精神也是一种美德,因为它反映的是不为私利的奉献精神,是帮困助人的精神。志愿精神是现代公民的美德,是现代社会利益高度分化条件下的人与人良好关系的黏结剂。现代社会的利益分化正在使人们之间发生疏离,人与人之问的竞争使社会关系恶化,激烈的竞争终会产生弱者和失败者,进而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志愿服务者帮助社会中的困难人士,使他们能过上正常生活,这既有利于受助者,也有利于社会。社区志愿者还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惠及广大民众,即通过公共服务向更广泛的人群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这是一种向社会普遍施惠的行为。尽管它的每一次志愿服务的具体作用是有限的,但它所宣扬的精神却是无限的,是现代社会需要大力弘扬的。  三 制度建设与志愿服务的发展  1. 弘扬志愿精神、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制度特征  现代社会需要志愿服务,需要弘扬志愿服务的精神,但是志愿服务精神的弘扬和服务活动的扩展又不是完全靠志愿服务的“自然”发展所能实现的。诚然,志愿服务者并不奢望自己的行为能成为社会的楷模,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服务。但是对一个社会来讲,则有弘扬志愿精神、发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扬善是一个社会的追求,但见贤思齐并不一定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于是,社会和政府有计划地鼓励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就成为必要。要使志愿服务的精神发扬光大、志愿服务活动蔚成风气就需要对其进行制度化建设,而不是局限于“随意的”、偶然开展的活动。只有制度化才能更有效地整合服务资源,才能更好地展现志愿服务的精神,才能更多地得到更广大社会的认可(谭建光、凌冲,2005)。在当前中国的具体背景条件下,这一点是不宜忽略的。当然,正如前面所说,志愿服务者本身并没有张扬自己功利主义的动机。  所谓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就是使其具有规范性特征,使志愿服务在行动安排、服务提供、效果评估方面有某种程度的规则可循。这些规则基本上完全是为了更有效地安排、协调和实施服务,而不是出于管理的目的。因此,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则不是外在强加的,也不是以管束为目的的,而是内在的,以更有利于志愿服务的开展为目的的,或者说这些规则是“自治性”的。当某种规则使志愿者感受到自己是基于外在压力而不得不去实施服务时,这种服务活动就已经不是志愿的了。所以,志愿服务的制度化一定是以参与者的同意为基础的。  2. 建立社会组织机制为志愿服务创造条件  要发扬志愿精神,拓展志愿服务,只靠有爱心的志愿者的服务实践活动是不够的,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为其创造基本条件。志愿服务得以开展和扩大的基础是更多成员的加入,有共同志向的人走到一起去从事他们愿意做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活动。在这里,需要一定的组织活动和组织形式。在社区生活中,那些有仁爱之心、利他之意者并非罕见,正所谓“仁爱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但是这些存在于社区成员、社会成员之中的志愿服务的意向和内在要求如何变为实际的服务活动是需要中介环节的,其中之一就是某种程度的组织化,即将有相同志向和兴趣的人组织起来。组织是一种力量的显现,也需要付出努力。政府和社会应该使那些具有志愿服务之心的人更顺畅地实施服务,这就要求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一个将其组织起来共同实施服务的平台。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平台式结构,而不是层级式结构。平台式组织结构不同于层级式结构,层级式结构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是以加强管理为目的的;而平台式结构则是以平等参与为基础的,其目的是促进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如果政府和社会能为志愿服务的发展搭建一个平台,支持而不干预,就会为志愿服务的发展建立起良好的发展条件。  3. 建立社会记忆机制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志愿服务是自足的,即志愿者愿意以自己的能力去帮助社会和有需要的人而不求任何回报。他们不需要张扬,不以获得利己性回报为动力,这正是志愿服务高尚之处。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从弘扬志愿服务美德的角度出发,建立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生态结构又是必要的,这种生态结构是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生态结构或外部环境是支持志愿服务发展的外部条件,它包括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物质条件等方面的支持。但是,对于最普通的志愿服务者来说,建立表彰机制可能是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表彰机制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记忆,它是要让广大社区成员、社会成员在心中记住那些为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人们,进而形成某种吸引力,产生“见贤思齐”的效应。社会记忆或社会表彰机制是政府和社会为弘扬志愿精神而采取的鼓励性措施,对于缺乏志愿服务的社会来说。这一措施是必要的。它是对志愿服务的巨大精神支持,也可能引发对志愿服务的具体的社会支持。  4. 建立社会交流机制促进志愿者自我完善  在建立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生态结构方面,实现志愿者之间的互相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志愿者之间的相互支持能够形成他们的同类意识,能够激起他们更强大的面对困难的勇气和克服困难的力量,因为他们知道有人在支持着自己的行动。在这方面,政府和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即有责任在志愿服务者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在志愿者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的机制方面,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是最基本的。创造条件使志愿者之间进行交流,不但可以使志愿者相互认识和建立联系,而且可以相互交流经验,共享志愿服务的成果,相互学习以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当志愿者发现他们所从事的活动有更多同行者在实践时,他们也会产生更大的力量,会进一步强化他们的志愿精神,促使他们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  四 政府在发展志愿服务中的责任  当前,党和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包括社区志愿服务在内的所有志愿服务给予支持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因为从微观上来说这是强化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助燃社会文明的火种。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1. 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制度  政府要鼓励和协助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帮助其建立制度,提高其服务效果(谭建光、凌冲,2005;王艳,2003)。志愿服务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的自愿,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却不能完全依靠志愿服务本身。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政府应该实施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的政策,并帮助其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对志愿服务的发展给予支持和激励,促进其发展。  2. 政府在发展志愿服务中的诱导作用  在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诱导作用。所谓诱导,就是不拘泥于完全内生的“自愿”,而是通过倡导和培育,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在这方面,政府和社区基层组织应该敏锐地发现志愿服务及其组织发展的生长点,进行培育工作,包括总结他们的经验和进行宣传。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政府的“腿”,成为行政化组织(谢泽宪,2003)。  3. 政府在发展志愿服务中的激励作用  在发展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政府的激励作用是很重要的。虽然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并未期望被表彰,但是要弘扬志愿精神一定需要表彰。这种表彰是对志愿服务的肯定,也是对社会的号召和呼唤(王艳,2003)。或许,在一个志愿精神不太普及、志愿服务并不普遍、人们的志愿服务意识并不十分“纯粹”的情况下,大力表彰志愿服务对唤起社会良知、促进人们加入志愿服务行列是必要的。  4. 政府在发展志愿服务中的支持作用  政府要对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其中包括政策方面的支持、经济方面的支持和社会性的支持。在这里,社会性的支持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志愿服务给予的道义和关系上的支持。政府要走出“志愿服务完全是民间自愿,不需要对其给予支持”的错误认识。志愿精神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不应该任其自生自灭。要发扬志愿精神,政府就要尽量给予支持,当然这里并不一定包含对志愿服务的干预。  5. 志愿服务组织自治能力的发展  对于志愿服务组织来说,当它获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帮助,特别是经费上的资助之后,一定要有社会交代,即向资助者报告自己实践责任的状况。这里包含了志愿服务组织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丁元竹、江汛清,2001;王思斌,2003)。在这方面,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的自治、自律能力是必要的(李亚平、于海,1998:118~123),而这都有赖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制度建设。  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模式  高鉴国 高泰姆·亚达马  在学术研究文献中,“治理”(Governance)一词主要有两种用法:中性的分析工具和包含价值取向的政策概念。作为前者,“治理”泛指政治关系或行为,相近的概念和行为有公共决策、行政及管理;作为后者,其含义等同于“善治”,用于表述不同于“统治”的行政理念和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治理”成为社会发展、公共政策和管理领域中一个新的特定概念(Jreisat,2002:17),它与“统治”(Government)的主要区别在于:统治的权威机构一定是政府,而治理的权威并非是政府机构;治理的机制是政府机构和公民组织之间建立的合作互动,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权力格局是多元的、平等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本文主要从后一种意义出发,对目前流行的自由主义社区治理观做简要的介绍和评价。  一 社会和时代背景  “社区治理”与传统的社区自治、公民参与有密切联系。社区治理既包含着社区自治的主题——不同层级政府(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也包含着公民参与的主题——地方政府(包括国家)和社区之间的关系。社区治理所遵循的原则和宗旨仍是如何解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问题。社区自治和社区参与所蕴含的民主精神需要通过社区治理的途径来进一步实现。“社区治理”理念和政策的提出与发展,标志着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正在迈向更高的水平。  广义的“社区治理”是指社区与国家和市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互动方式。英国公共政策与行政学家Michael C1arke和John Stewart被认为是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代表人物。社区治理并不排斥政府或国家的作用,但它否定政府机构作为社区唯一的权力中心,认为其他公共部门、社团和私人机构在合作协商与公众认可的基础上,都可能成为社区的权力机构,涉及社区公共事务的各个机构和组织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与资源交换关系;同时,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都需要遵循或遵守相同的“善治”规则。同“全球治理”、“公共治理”、“公司治理”一样,社区治理反映了特定社会层面中决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因此,社区治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改革或制度建设的内容,也受到许多国家政府部门及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重视和推动。  “社区治理”概念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对地方民主和公共服务质量的关注。一般认为,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接近民众,更加了解社区的需求和效能。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地方官员通常更加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而明确和独立的权力也会调动地方政府满足社区需要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原则,公民依法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控制,体现了自主和民主价值。同时,不同社区的居民通过地方政府机构对不同种类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选择,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分配的公平性。涉及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应该由最低层级的政府做出;而涉及较大范围的公共事务时,可以通过上一级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来协调解决。  产业革命和全球化使许多城市失去了传统的经济地位,加剧了一个社区在更大的区域甚至世界范围内与其他社区之间的竞争,每个城市或社区都面临着更大的发展压力。只有不断营造有利的生存环境,重组管理结构,才能超越本身的局限,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源,实现经济发展、国际化和民主化的目标。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标准日渐提高,社会需求也日益增长,各种新旧社会问题仍然威胁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定,贫困、失业、社会歧视、青少年越轨、家庭暴力、社区重建等仍然是困扰社区发展的基本问题。  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区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是国家权力的下放,即让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主权,以适应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然而在许多国家,民众对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信任。长期以来,英国地方选举的参与率大约为40%,有些年份甚至不到30%;一半以上的市议员年龄在55岁以上(其中有1/3超过退休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年龄);大部分地方为“一党地方国家”,缺乏相对的政治活力(Miller,Dickson & Stoker,2000:22—23)。因此,增加地方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权力和效能一直是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议题。中央政府希望在“自上而下”放权以后,地方政府能够通过行政改革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地方政府也希望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与合作,增强“社区治理”能力,巩固“去集权化”过程中形成的新平衡关系。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行政效率的可行途径是提高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关注,使其直接参与决策和服务活动。多年来“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的经验教训已经强化了社区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人们逐步形成新的共识:各界人士(政府、工商界及公民团体)应当建立“伙伴关系”,共同制定地方发展的策略。  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公民参与社区政治事务的合法方式:①参加政治选举,不只是进行个人投票,也可以组织和支持各种竞选活动;②出席听证会和其他正式会议(如市议会和学区理事会会议),就相关公共事项提交书面和口头报告;③参加政治官员和立法、行政机构在决策时建立的公民咨询委员会;④联系政府官员,提供建议和施加影响;⑤利用舆论工具,促成民意;⑥参加集体抗议活动(Dresang & Gosling,1999:141—142)。然而这些合法形式并不意味着民主的自动实现,许多社会因素仍然阻碍和限制着市民的参与。第一,传统地方政府制度基于“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即由市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市民在选举之外参与决策的实际机会很少;第二,专业化分工也使地方政府部门被越来越复杂地分割为诸多不同的组织机构,然而大多数公共政策事务却需要进行跨机构组织的合作,传统的政府机制难以应对社区的需要;第三,一般市民对选举投票、社会事务和组织(如工会、教会和社团)方面的参与都有下降的趋势。一些学者(如R. Putnam)把这一现象归咎于个人化(族裔化)生活方式、妇女参与劳动、工作时间增长和电视的普遍化,称其为“非社会资本化”(Decapitalization)。  面对这些矛盾,无论是社会政治家、政府人员、专家学者还是社团人士,都意识到应当将市民和社区组织视为解决问题的重要社会资源,地方政府必须承认其他社区和私人组织的贡献,政府的角色和任务是调动和发挥社区内的所有力量,而不是无视或控制这些力量。扩大和激活市民政治投票以外的社区参与——居民和团体直接参与地方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需要对地方行政管理和公民参与途径进行更新、升级和现代化,建立“社区治理”的新原则和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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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书没问题的,符合预期
  •   是一次中国与加拿大关于社区发展和非政府组织的学术交流会的论文集,有中国的实践,也有加拿大的成果,论文的特点就是短小精悍,且有许多个案或说典型案例的调查与研究,很有启发。
  •   这些知识还是需要知道,书越多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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