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 编  页数:398  

前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组织不只是公司一种形式,而是多元的结构。在公司之外,还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还有合作社企业。应该说,它们各有自己的适应性,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更多地被大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更多被小企业采用。公司可能为国民经济创造更多的GDP,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各有自己的优势。就此意义而言,它们在地位上不应有高低之别,都应该被重视。正像一首歌唱的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当人们“爱”公司“爱”得很深的时候,也应该将“爱”投向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换句话说,当我们研究企业法制现代化的时候,不仅要讨论公司法制的现代化,也要花力量研究其他企业法制的现代化。虽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古老的企业形态,但它们同样希望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焕发美好的青春。在我国,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发展走了一条很有特色的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将个人独资营业、合伙营业规定在商法典之中,或将其规定在民法典之中。而在我国,合伙企业是在民法之外单独立法的,也就是说,凡是合伙采用了企业形式的,应首先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出资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单独制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由此,中国的商业组织法已成为一个体系。当然,还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近几年,亚洲地区国家和地区在传统公司法之外的非公司企业立法方面也有很大发展,并且,表现了不同法系的交融和渗透,各具特色。日本率先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但其法律上称为“有限责任合伙契约法”,并且,出资人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中国2006年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其中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但基于它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类别,也严格区别于有限合伙企业,并让一般人容易理解的考虑,将其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还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它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建而成。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有限合伙,但不同于大陆的合伙企业法,而将有限合伙定位为社团法人。2005年,日本公司法在亚洲第一次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合同公司”,各国学者都很关注它的成长情况。上述的差异和问题点不可避免地引起中外学者的共同兴趣,所以,21世纪商法论坛第七次国际学术会议特别选择了“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作为学术议题。会上,境内外学者集中讨论了自然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LP)、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LC)等法律问题。现将论坛的成果编辑出版,以使读者共享。此次国际论坛得到了蒋毅刚律师的支持,本书的出版又得到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大力协同,谨在此表示谢意。

内容概要

2006年中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此背景下,21世纪商法论坛(2007年)以“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为主题,境内外学者集中讨论了自然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LP)、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LC)等法律问题,形成了本书的成果,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的发展不无借鉴。

作者简介

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基调发言 Two Decades of “Alternative Entities”:From Tax Rationalization through Alphabet Soup to Contract as Deity  合伙企业在中国第一单元 非公司制企业的一般问题 中国台湾的非法人商业 非公司企业组织法制之基础理论 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s in French Law 韩国商法上个人(自然人)企业的法律问题 由美国法制探讨非公司形态之企业组织 组合构造论——非自然人商事主体构造规则分析第二单元 合伙制度的一般理论(上) Introduction of New Types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in Korea A Dutch View on the Need for Hybrid Legal Forms  日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课题 Corporate Elements in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in Continental Europe  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制度研究 依据合伙合同进行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团投资计划第三单元 合伙制度的一般理论(下)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思:移植法与民间法冲突之历史视角 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迈向和谐繁荣之道:论合伙制度创新与资本市场生态优化 论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财产权结构的区别 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第四单元 有限合伙制度研究 关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思考 从闭锁性公司到有限合伙——以台湾的创投业为例 论我国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制度的完善 论有限合伙制度 私募基金形式及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浅谈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论有限合伙的法律构造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研究 Constructing an Ideal Business Vehicle for Small Businesses:The Limitations of the Third Way  关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合伙的若干问题 日本LLP法的特点及债权人保护初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模式选择 关于我国是否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  特殊的普通合伙相关条款释义第六单元 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一  前言韩国商法对企业组织法和企业活动法做出规定,第一编总则对所有企业(个人企业及公司企业)共同适用的企业组织法做出规定,第二编商行为对企业活动法做出规定,第三编公司对公司企业的组织法做出规定,第四编保险对保险企业的活动法(保险合同法)做出规定,第五编海商对海商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做出规定。在此,只对个人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此只介绍韩国商法第一编的内容中属于个人企业的事项。二  商人(一)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在韩国,个人企业为受商法的适用,应取得商人资格。而在韩国取得商人资格的方法则有下列的两种,一个是取得当然商人资格的方法,另一个是取得拟制商人资格的方法。1.当然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为取得当然商人的资格,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韩国商法第4条)。这时,“自己的名义”的意思为“自己成为该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自己不亲自实施营业行为,让他人代理也无妨。而此处的“商行为”意指将韩国商法第46条的行为①作为营业实施。这时,“营业”的意思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作出同种行为”。即使将韩国商法第46条的行为作为营业实施,但只以领取工资为目的制造物件(如缝纫工)或从事劳务者(如挑担工)的行为,不予认定其商行为性(韩国商法第46条“但书”),所以这些人并非为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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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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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居然是本论文集,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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