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立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曾庆敏  页数:297  

前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长时间以来立法部门、政府部门以此为目标进行实践,在各个领域尽可能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以求得社会的有序发展。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并不是出台一些法律就是“依法治国”了,它是一项十分艰难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第一,为规范某个领域的秩序需要制定一部真正符合该领域客观实践要求的法律。第二,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理念贯穿该部法律的始终,使法律成为符合人民利益的良法。第三,在立法技术上必须符合立法的基本原理,使某一部具体法律能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独立存在,并且便于操作和执行。第四,为了使法律不至于太滞后于社会的实践要求,还需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发展而随时修改法律。由于社会是由成千上百的领域组成的,从依法治国的理念而言,每个领域的立法除了具有法学原理的基本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忽视后者就会使该法律不能适应该领域实践需要,从而不能真正起到法律应有的作用而成为不良的法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这样一个伟大的工程,对立法的研究显然是长期的,而不可能一劳永逸。它既需要有宏观上的研究,也需要有微观上的研究,尤其是对每部具体的法律,都应有特殊的研究。但是,从我们的立法实践看,有许多法律不是过度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就是法律本身具有相当的缺陷。不可讳言,这些问题和缺陷向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正是我们立法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社会的变化而使政策变化,那么立法的理念也应该适时调整。改革开放的初期,在深圳提出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此口号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政府层面上也存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并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政策,于是此口号很快传播于全国而得到推广,而且在各项规章制度中着重反映出效率优先的精神。

内容概要

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到了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时候了。但是在修改之前,必须厘清老年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属性,以使老年法的修改能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本书着重在法理上说明老年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因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主体只能是政府和社会,这与私法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权利主体是老年人,不是泛泛的公民,因此,它又是一部特别法,这与普通法又有实质上的不同。根据这样的原理,以及社会实际的需要,作者勾勒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建议方案,并且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研究老年立法的紧迫性  第一节 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第二节 加强老年立法研究的必要性  第三节 研究老年立法学是世界性的要求第二章 老年立法与其他立法的共性  第一节 同为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任何法律所调整的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第三节 法律都具有雷同的法律结构  第四节 所有立法都有一个预测和决策的过程  第五节 良好的法律都有其共同的立法语言要求第三章 老年立法的特性  第一节 老年法维护老年人特殊的权利  第二节 老年人同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不能混同  第三节 老年人同退休的概念不能混同  第四节 老年立法有自身的层次性和边界性  第五节 老年立法预测和决策的特殊性第四章 老年立法应贯彻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节 孝道的内涵必须作重大调整  第三节 政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义务主体  第四节 共享社会改革开放的成果第五章 老年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老年法的依据  第二节 老年人的定义  第三节 老年法的任务  第四节 保障老年人性别平等以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五节 保障老年人与其他成员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第六节 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七节 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  第八节 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九节 社会参与  第十节 增强代际和谐第六章 老有所养的模式及其福利服务  第一节 居家养老  第二节 机构养老  第三节 老年人应享受的普惠性优惠待遇第七章 老有所医及应享受的医疗优惠待遇  第一节 老年人应当享受完全医疗待遇的理由  第二节 老年人应享受的医疗服务  第三节 老年人享受异地医疗报销第八章 老年人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老年人受教育的核心内容  第三节 教育老年人防止被害行为第九章 老年人应享有的学习权利第十章 为老年人建立老有所为的平台  第一节 老有所为是宪法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第二节 社会需要老年人的劳动  第三节 老年人自身需要劳动第十一章 营造一个快乐健康的老年群体  第一节 对“老有所乐”的认识  第二节 高水平的健康老人  第三节 有高尚志趣的老人第十二章 建立“涉老案件”的司法便宜制度  第一节 人民法院设立老年法庭  第二节 加强诉前人民调解  第三节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权原则第十三章 政府的概念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方案)后记

章节摘录

法律必须不断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应该被认为是较为完备的法律,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刑法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并为了适应它的需要,已经出台了7个修正案,而且正准备出台较大修改的第八个修正案。这已经出台的7个修正案,大大改善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环境。即便是宪法,在1982年修订的宪法,出于同样的原因,也已经作出过4次修改。经过这4次修改,它引领着众多子法去修改和完善,使国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发展和经济大增长的状况。为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们需要法律这样一个必不可少的上层建筑。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目标。但是,不能否认,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应该意识到这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甚至要经过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才能达到相对完善的、完整的、能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法律体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制定法律过程的艰巨性,以及使法律之间能够相互协调的复杂性,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本身存在客观上的缺陷,以及人们主观意识上的缺陷。从法律本身的客观缺陷而言,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人们意识到以往的法律已经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时,才渴求出台新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的行为。当人们来不及等到新的法律出台时,为了社会、经济的及时发展,人们就会不顾已存在的法律、甚至违反这些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来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只要这样的行为是符合人民需要的,未必是不可取的。换句话说,即当法律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力自动“废除”它,哪怕是悄悄地。例如,当国家禁止私有制存在的时候,江苏华西村的农民白天修理地球,晚上就从事地下工厂;当领导来视察的时候,他们就做出一套形式主义的行为来取悦于那些官僚主义。然而,当国家为了使人民能够富裕起来,意识到私有制应该是我们国家所有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允许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之。此时华西村的企业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村民们已经奠定了致富的基础。华西村的领导虽然带领村民违过法,但是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其原因是法律大大滞后于人民的需要,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用今天的眼光看,华西村之所以能够成为天下第一村,违反不利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是他们致富的原因之一。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那种先违宪,违法,后修宪、修法的事例不是绝无仅有,甚至有些违法行为被国家认可后最终成了全国推广的模式,例如小岗村的家庭承包行为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驱,深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以后被推而广之,如此等等。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只是经济基础派生出来的,其作用是尽可能的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当它阻碍社会发展的时候,而立法者尚意识不到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而不能及时修改,那么人们为了社会的发展,就不得不先违反法律而使社会得到发展,人民不能以立法者的迟钝作为妨碍社会发展的代价,它必然会被先进的、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所代替。这样的先进行为正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行为,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必需的。从这个角度来谈论依法治国,可以认为,法律是万万不能少的,但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对法律的认识不应该是教条式的,所谓的依法治国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只能是一种长期的方向,并需要有能人来支持。

后记

笔者本不是专门研究老年法的学者,但是感到老年人的处境,实在应当有人对此发表一点意见。在计划生育国策的大环境下,老年人的权益没有一个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予以保障,使得老年人被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而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显得又不够成熟,据闻司法机关基本上不适用该部法律,使得该法律可有可无。笔者本人已经是一个将近八旬的老人,对此感同身受,很自然地要考虑应该如何制定一部可操作的、较为完善的、能为司法机关理解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之所以有这种想法,不仅因为老年人的人权应该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是紧密联系着的。但是,做好这件事又谈何容易!在学界对老年法还不够重视的大环境下,仅凭笔者的能力,又在缺乏资金,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下,笔者又怎么可能去邀请一些专家来共同研究这样一部为人不太重视但又是极其重要的法律呢?然而,笔者不甘心,认为总应该有人来尝试着做这件事。为了做好这件事,笔者先着重厘清该部法律应有的属性。认为老年法就其属性而言,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属于社会法。既然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老年人的权益就需要政府的干预,社会的参与;就其和别的法律的关系而言,老年法是一部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这部特别法要保护的仅仅是特定的人,即老年人;它所保护的只是老年人所特有的权益,而不是全体公民的权益。凡是保护全体公民权益的普通法,毫无疑问是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因此,普通法已经规定保护全体公民权益的法律条文,就没有必要再在老年法中重复规定。厘清了这些基本观念,在整部法律中,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理念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同时,笔者又对历年来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做了一定的梳理,但肯定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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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研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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