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规则适用指引-3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奚晓明、 张卫平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奚晓明,张卫平 编  页数:670  

内容概要

  《最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民事诉讼规则适用指引》由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资深法官和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部分专家学者共同撰写。《最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民事诉讼规则适用指引》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贯以立法论,辅以解释论、适用论,集新民事诉讼法条文意旨、新设规则、法学理论、实务见解之大成,注重介绍立法背景情况,注重力求准确框定条文要义,注重对制度要件的理论分析,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适合广大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在学习、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时使用。

作者简介

张卫平,男,山东人,1979年考入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学,先后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同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9年初调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代表著作:《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992)、《破产程序导论》(1993)、《诉讼构架与程式》(2000)、《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2004)、《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割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5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书籍目录

一、综合二、管辖三、审判组织四、回避五、诉讼参加人六、证据七、期间、送达八、调解九、保全和先予执行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十一、诉讼费用十二、起诉和受理十三、简易程序十四、审判监督程序十五、督促程序十六、执行程序十七、涉港澳、涉台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十九、仲裁

章节摘录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30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03.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编辑推荐

鉴于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修改决定通过后,如何宣传、学习和贯彻2012年民事诉讼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任务。为此,我们专门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资深法官和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部分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民事诉讼规则适用指引》。本书由奚晓明和张卫平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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