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汪青松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1-05出版)  作者:汪青松  页数:245  

内容概要

  传统公司法理以代理理论及其股东“同质化”假定为基础,在进行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时以抽象“资本”为标准,不去考虑作为资本载体的股东之间的实质差异。但实际上,正是股东间的客观差异才使得股东大会难以成为利益统一的“大同”王国,才导致股东本位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弊端丛现。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演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表现。这种“异质化”演进促成了类别股东的大量产生,并且推动着股份公司法律制度在两个空间维度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一个维度是基于“公司民主”理念而强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和救济权;另一个维度是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而变革董、监事会制度。

作者简介

汪青松,男,1974年5月出生,民商法学博士。曾长期从事公安、纪检监察等工作,现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7年与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等合著出版公司法理论专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同模式在变革与交融中演进》,2009年参译出版《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近年来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领域学术论文近20篇;2007年获批主持天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08年获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

书籍目录

导 论  1 第一章 股份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的代理理论框架及其逻辑基础  4 第一节 传统股份公司法理中的基础性命题  4 一、股份公司是最为典型的资合公司  4 二、股份公司的根本属性是其营利性  5 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7 四、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  9 五、股东大会的决策实行资本多数决  10 第二节 股份公司法律制度的代理理论解析  12 一、股份公司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合同的法律拟制  13 二、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范式是委托一代理关系  15 三、股东是公司唯一所有者和剩余索取权拥有者  17 四、公司唯一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9 五、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内部权力的契约性基础  20 六、公司制度设计所关注的重点是减少代理成本  21 第三节 股份公司法律制度展开的逻辑基础  23 一、理论推演与制度构建需要首先确定一个逻辑原点  23 二、公司制度的代理理论范式立足于股东同质化假定  25 三、股东同质化假定具有人性同质与利益同质之内涵  30 四、基于股东同质化假定所必然得出的两个重要推论  32 第二章 股东同质化假定下的股权关系与公司内部权力配置  34 第一节 股份公司股权关系一元化法律内涵解析  34 一、股权关系是一种不具有人身要素内涵的财产关系  34 二、股权关系是一种不具有伦理价值内涵的经济关系  35 三、股权关系是一种以抽象化出资为标准的比例关系  37 四、股权关系是一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7 第二节 股份公司权力的概念语境及其生成条件  38 一、社会学领域对权力概念的思考与界定  39 二、两大法系对权力概念的认知使用差异  40 三、我国学界对公司权力概念的模糊使用  43 四、股份公司内部权力生成的基础性条件  45 第三节 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股东本位模式  48 一、股东本位模式的理念源起与基本内涵  49 二、股东本位模式的理论基础与实证依据  51 三、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原则  54 四、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具有分立制衡外象  57 第三章 股东本位模式下的股份公司治理障碍  58 第一节 股东本位模式下的股份公司股东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58 一、公司独立意志易于被多数资本意志所吞噬  58 二、股东之间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互背离  62 三、股东权的过度分散所引发的股东消极主义  66 四、公司内部民主丧失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缺无  69 第二节 股东本位模式下的股份公司经营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71 一、董事的代理权与代表权相互冲突  71 二、董事利己本性与利他需求的悖论  73 三、代理行为绩效评价标准难以确定  75 四、代理权对股东权造成制约与侵蚀  76 第三节 股东本位模式下的股份公司监督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79 一、股份公司监督权行使同样存在代理问题  79 二、平行式结构易于使权力从制衡走向妥协  81 三、股东本位模式内含着对外部监督的排斥  82 四、监督权的实然弱势助推了公司监督失灵  83 第四章 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表现  86 第一节 哲学思维从个体主义向结构主义转向  86 一、股东同质化假定所蕴含的个体主义哲学观  86 二、个体主义哲学观的历史地位及其思维局限  87 三、结构主义思维观在哲学领域中的异军突起  89 四、结构主义转向对公司理论研究的重要影响  91 第二节 公司理论分析视角从外部向内部转换  93 一、法人本质学说从外部谋求对公司的整体把握  93 二、现代企业理论立足于内部关系解读公司本质  94 三、股东关系问题逐渐受到公司理论研究的关注  96 四、视角转换为分析股东异质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97 第三节 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理论基础  98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关联性契约理论  99 二、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非同一理论  103 三、中小股东弱势理论与控制股东信托义务理论  106 四、多峰偏好理论与资本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扩展  108 第四节 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111 一、股东间认知与偏好的差异化  111 二、股权具体权能不断出现分离  114 三、股权与其他财产权相互融合  119 四、融资模式创新催生类别股东  120 第五节 股东异质化演进推动股权关系多元化  120 一、股权演化成一种具有复合性质的公司法权利  121 二、股权关系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不断走向多元化  125 三、股权关系所包括的关系内涵不断走向多元化  125 四、股权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断走向多元化  126 第五章 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股份公司股东类别化考察  128 第一节 股份公司股东类别化考察之一——以投资者差异性偏好为视角  128 一、单纯型股东与多元化股东  128 二、短线型股东与长线型股东  130 三、投机型股东与投资型股东  133 四、营利型股东与公益型股东  136 第二节 股份公司股东类别化考察之二——以股权的经济性权能为视角  139 一、收益权能得到特别保障的优先股股东  140 二、处分权能法定受限的限制性股份股东  148 三、处分权能协定受限的未确权股份股东  150 四、收益与投资组合相关联的多元化股东  155 第三节 股份公司股东类别化考察之三——以股权的参与性权能为视角  157 一、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  157 二、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  166 三、个人股东与机构股东  169 四、消极股东与积极股东  173 第四节 股份公司股东类别化考察之四——以中国上市公司股权为视角  174 一、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历史溯源  175 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成因分析  176 三、中国上市公司分置股权的基本特征  178 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引发的问题  179 五、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181 第六章 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股份公司治理模式的结构性变革  184 第一节 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公司权力配置趋向  184 一、公司理论发展对传统观点的反思与批判  184 二、董事本位与利益相关者本位模式的兴起  186 三、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本位主义模式之不足  188 四、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协同主义发展趋向  189 第二节 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股东权行使之变革  194 一、股东大会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195 二、股份表决权限制与排除制度  201 三、公司控制股东信托义务制度  206 四、中小股东参与权能强化制度  216 第三节 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董事会制度之变革  220 一、董事信托义务内涵不断拓展  220 二、董事会自由裁量权日渐强化  222 三、董事会的内部构造更趋复杂  224 四、董事权责协调机制更加完善  228 第四节 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监督权行使之变革  230 一、两大法系公司内部监督模式交错融合  230 二、公司内外部多元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232 三、监督权行使的信息知情基础不断增强  234 参考文献  242 后 记  245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社会学领域对权力概念的思考与界定 在关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各种论著中,“权力”一词是司空见惯的,但这一概念却一直是社会学研究领域的一个令人困惑的难点与争点。按照美国纽约大学著名的社会学教授丹尼斯·朗在《权力论》一书中的归纳,在社会学领域,围绕着“权力”这一概念曾经发生过两次著名的辩论,第一次辩论是发生在塔尔科特·帕森斯和C.赖特·米尔斯以及他们各自的支持者之间,这一次辩论双方的对立焦点是:究竟应当把权力视为一种一般性的社会资源,还是应当把它视为某些群体利用其以牺牲其他群体利益为代价来增进与保持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另一次辩论则是与功能主义者和冲突论者之间的争论紧密相关。功能主义者一致地倾向于把权力视为一种合法的权威,冲突论者则倾向于坚持权力具有一种不可削弱的强制面。不过,丹尼斯。朗本人则对上述争论各方的观点都不完全赞同,他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权力包括控制权和行动权,个人资源和集体资源是权力的基础。显然,丹尼斯·朗的进步之处在于他首先不是拘泥于权力本身来界定权力,而是将权力置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视域来加以分析;其次,他强调了个体的和集体的资源对于权力形成的基础性作用;最后,他阐明了权力所具有的控制和行动的内涵。同样,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也是把权力理解为一种控制力,一种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对那些抗拒其意志者进行排除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是在被别人反对其意志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一种控制能力。 沿着丹尼斯·朗所开辟的研究和思考权力问题的社会学路径,米歇尔·福柯进一步拓宽了权力的存在范围。福柯认为,权力实际上是无处不在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拥抱一切,而且是因为它来自一切。福柯一再坚持,权力并不聚集或集中于国家,而是通过许许多多的非政治性群体和组织来加以分散的。福柯对权力体系的这种认识已经为我们初步勾画出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二元体系构造。实际上,多元权力观也并非福柯本人的首创,而是早在孟德斯鸠的相关论著中就有了较为明确的体现。孟德斯鸠在对有关贸易、法律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时就曾指出,从英国的例子中可以发现,现代贸易的繁荣客观上培植出了一种与政治权力相对应的公共财富的权力,从而促进了自由的发展,这一点在银行和公司中都有非常突出地体现。孟德斯鸠在这里所称的“政治权力”无疑就是传统的国家权力或者说是政府权力,而其所谓的“公共财富的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如今所说的社会权力,或者说是社会权力的一部分。约翰。基恩对于两种权力共有的弱点进行了强调,认为不论是在国家的领域还是在市民社会的领域,都必须不断地强化防止权力垄断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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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法律问题研究》是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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