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页数:207  字数:447000  

前言

  司法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广度和准确度,这个特点决定了其考试内容只能主要围绕必读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必读法律法规就是司法考试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掌握正确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很多情况下,法条看完了,但不知道要从哪几个方面理解法条的含义,不知道法条的考点何在,命题的题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叹单纯地复习法条效果不大。本书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成功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种以法条为中心的司法考试复习方法,相信能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265条、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196条第3款。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  为帮助考生更直观地掌握哪些是重点法条,哪些是法条中的重点词语,我们在书中分别用“口”和“…”标注重点法条和重点词语。  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题眼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  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内容概要

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  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检察监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统一定罪】l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 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 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 第四篇 执行附则

章节摘录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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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很不错的书看三大本没方向这个书不错的~喜欢~
  •   纸张的味道太重了,其他的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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