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32  

内容概要

·标准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  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解读法律条文    ·配套规定  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  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书籍目录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9.23)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1 1.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1.20)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8.17)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11.2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8.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1994.8.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1994.10.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1995.4.1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1995.4.11)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1995.4.26)      ……二、劳动争议诉讼三、诉讼费用及法律援助

章节摘录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回避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回避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等回避的权利,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采纳这一诉讼活动的有效方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平仲裁或裁决,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并不是一经提出,就发生仲裁员回避的后果。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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