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林旭霞  页数: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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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5年前,我有幸认识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一群勤奋好学、朴实上进的年轻教师,后来,我作为他们的兼职教授,辅导他们的科研、教学,并指导他们完成博士论文。在这个过程中,我目睹了他们为法学理论的进步以及自己的学问追求而废寝忘食、孜孜不倦、不辞辛劳的钻研精神,也见证了他们从稚嫩走向成熟的艰辛历程。现在,把他们近年来的法学研究成果汇集起来,作为丛书出版,我由衷地为他们高兴。林旭霞院长提出让我为这套丛书作序,我义不容辞。这不仅是为了祝贺这些年轻学者的钻研精神和刻苦努力,同时也是为了留住自己与这些弟子们一起攻克课题时值得留恋的记忆。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年轻的法学院,刚刚成立不过六年。我还清晰地记得,刚刚受命学院院长的林旭霞教授踌躇满志,不停地奔波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提升的情形。

内容概要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虚拟财产的典型类型有: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物”。本课题以虚拟物即狭义的虚拟财产为研究中心。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且虚拟财产具备表征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因此,尽管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应被纳入现实法律体系,以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属性之物依传统的对物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虚拟物”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只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以识别和控制的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它是新类型的无体之物。采“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为财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主流,在“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财产权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虚拟财产产生和运行的技术原理为判断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技术规则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给予虚拟财产权性质研究的理论进路。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因此,虚拟财产权是物权。虚拟财产权的主体是现实主体,“虚拟主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创设网络环境并投入运营是对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网络环境中各种虚拟物的交易属于虚拟财产权的继受取得。用户向运营商购买虚拟物的买卖行为,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交易行为,网络用户能否取得虚拟物所有权,就取决于交易行为能否生效。在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中,采用行为违法说更为合理与公平;侵害虚拟财产的损害事实一般指财产损害,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虚拟财产的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不同网络活动主体违反注意义务应适用不同的标准;针对侵害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情形,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规则确认和追究侵害虚拟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补充责任对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分担具有重要意义。用户协议通常涉及买卖、服务、授权、管理等多种权利义务,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用户协议的成立、变更、协议内容、形式、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承担,应建立统一的法律规则。

作者简介

  林旭霞,法学博士,现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完基地特约研究员,台湾大学、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高级访问学者。2008年当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省级人选”。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合著及主编教材4部》。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权威、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虚拟财产权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产生的实践基础一、虚拟财产利益的产生与虚拟财产交易的形成二、虚拟财产法律纠纷及其典型形态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民法学解释与财产的本质一、“财产”概念的民法学解释二、财产的本质第三节 虚拟财产的现实财产意义一、不同财产观下的虚拟财产正当性根据二、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特征及其与现实财产权利体系的兼容性三、虚拟财产纳入现实财产法体系的实践意义第四节 虚拟财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一、美国“动产侵权理论”在网络领域的运用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网络游戏虚拟物问题的法律对策第二章 虚拟财产权客体论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一、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其特征二、虚拟财产的类型及其典型表现第二节 虚拟财产“物”的法律属性l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二、虚拟财产“物”之属性三、确定虚拟财产“物”之属性的制度意义第三章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第一节 关于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研究路径一、关于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理论分歧二、分析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理论前提三、分析虚拟财产权性质的技术基础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物权属性分析一、虚拟财产权债权性认识及其现实困境二、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性根据第三节 虚拟财产权的内容与效力一、虚拟财产权的内容二、虚拟财产权的效力第四章 虚拟财产权主体辨析第一节 “虚拟主体”及其法律困惑一、关于“虚拟主体”的界定二、“虚拟主体”与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的区别三、关于“虚拟主体”法律地位问题产生第二节 “虚拟主体”法律人格化之否定一、法律人格的内涵及其发展二、现代法律人格的扩张以及法律人格的判断标准三、法律人格扩张至虚拟主体的理论谬误第三节 “虚拟主体”的应然地位l一、“身份”的内涵及其现代意义二、虚拟主体的身份意义第五章 虚拟财产权的取得与丧失第一节 关于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的不同观点一、虚拟财产归网络用户所有的观点及其分析二、虚拟财产归运营商所有的观点及其分析三、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用户享有使用权的观点及其分析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取得与丧失的根据一、虚拟财产权取得与丧失的理论基础二、各种网络环境的创设——虚拟财产权的原始取得二三、网络环境中各种虚拟物的交易——虚拟财产权的继受取得四、运营商收回虚拟物——虚拟财产权的丧失第三节 虚拟财产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虚拟财产权的公示方式第四节 关于非法取得的虚拟物的处理规则一、对“外挂”、“私服”行为的认定二、关于“封号”引发的争议三、虚拟财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四、在原设计程序之外非正常产生的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第六章 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第一节 物权请求权相关理论问题一、物权请求权制度及其性质二、物权请求权的意义三、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虚拟财产适用物权请求权的相关问题一、虚拟财产适用物权请求权之必要与可行二、虚拟财产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方式三、虚拟财产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三节 虚拟财产适用物权请求权的典型案例第七章 虚拟财产权的侵权法保护第一节 概述一、虚拟财产权侵权法保护的意义二、侵害虚拟财产权行为的类型第二节 侵害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侵害虚拟财产的违法性二、侵害虚拟财产的损害事实三、侵害虚拟财产权的过错四、侵害虚拟财产权的因果关系第三节 侵害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及其主要内容二、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第四节 侵害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一、侵害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的类型二、侵害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五节 侵害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典型案例分析一、戚立峰诉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案——因运营商删除复制品引发的纠纷二、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运营商以不作为形式侵害虚拟财产权第八章 与虚拟财产相关的合同关系第一节 用户协议及其法律地位一、用户协议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二、用户协议的性质三、调整用户协议的国内外相关立法第二节 用户协议之成立与变更一、用户协议订立过程二、用户协议条款及形式要求三、用户协议内容的变更第三节 用户协议的内容与效力一、用户协议的内容二、用户协议条款的效力第四节 违反用户协议的责任承担一、违约的认定二、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节 运营商与用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纪某诉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网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张某诉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三、时某诉被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结语附录Ⅰ 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附录Ⅱ 典型用户协议附录Ⅲ 台湾地区定型化契约范本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虚拟财产民事纠纷  虚拟财产民事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突出表现为两类:一是由于第三方侵权而运营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用户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一案即属此类案件;二是运营商因处理“私服”、“外挂”及其他作弊行为,直接查封用户账号、删除游戏装备引发的纠纷。与虚拟财产相关的合同也不鲜见,实践中因用户违规操作引发的合同纠纷、因运营商不履行合同约定引发的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如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运营商提前终止服务、运营商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因“客户端协议”的某些“霸王条款”使游戏服务合同显失公平而引发的纠纷等。以下是虚拟财产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  1.玩家游戏装备被窃,法院以运营商未尽合理保护义务为由,判令被告返还装备。  原告张某为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传奇世界》的玩家,原告为保证其游戏账号的安全性向被告购买了“盛大密宝”,“盛大密宝”为被告开发的动态密码认证系统。2006年11月6日,原告的游戏账号被他人人侵,包括“麻痹戒指”在内的15种装备几乎在同一时间被转入另一玩家的账户中。原告发现该情况后,立即致电被告,请求找回装备。2006年11月29日,原告至被告处核实了玩家身份,随即又按被告的要求至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此后,被告陆续将有关游戏装备从另一玩家处发还给原告,但“麻痹戒指”未归还。2007年1月25日,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至被告处要求返还“麻痹戒指”,但遭被告客服人员拒绝。张某为此诉诸法院,要求盛大公司返还“麻痹戒指”。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账号被侵入系原告泄露密码所致,即使是原告的游戏账号密码不慎被他人获取导致装备被盗,被告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原告合理的协助、保护。

编辑推荐

  《虚拟财产权研究》以虚拟物即狭义的虚拟财产为研究中心。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且虚拟财产具备表征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因此,尽管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应被纳入现实法律体系,以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书中具体包括了:虚拟财产权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虚拟财产权客体论等内容。  《虚拟财产权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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