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野下西部区域法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史玉成 编  页数:272  

前言

  2006年9月,由我负责牵头申报的课题《西部欠发达地区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最终成果定名为《和谐视野下西部区域法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被评审确定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申报论证时,曾与多位同行交流切磋,时有同事尖锐地指出:选题虽有一定时代意蕴,但难免大而无当。何以言之?“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政治语境,从理论层面而、言,对这一选题的把握需要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层面的努力,若泛泛而论,易失之空洞。尽管冠之以“西部欠发达地区”设定了研究的空间维度,并从“法制创新”的角度立论,研究特定自然地理区域和人文背景下的和谐社会法制创新问题,似有一定实证意义,然细审视之,选题的关键词“法制创新”仍过于宏观,不易做全方位探究,终究有大而划之之嫌。  这种顾虑不是多余的。因为在具体着手构思谋篇的时候才真切感受到,以我们有限的学术视野和知识积累,很难真正从学术意义上把握这样一个“宏大话语”。虑及于此,结合自身及课题组成员的专业特点,经认真讨论,我们把研究的重心界定在“若干问题”的探究上。我们的初衷是,以有限的精力和才智,选取西部欠发达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若干突出问题做重点突破。

内容概要

  2006年9月,由我负责牵头申报的课题《西部欠发达地区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最终成果定名为《和谐视野下西部区域法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被评审确定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申报论证时,曾与多位同行交流切磋,时有同事尖锐地指出:选题虽有一定时代意蕴,但难免大而无当。何以言之?“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政治语境,从理论层面而、言,对这一选题的把握需要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层面的努力,若泛泛而论,易失之空洞。尽管冠之以“西部欠发达地区”设定了研究的空间维度,并从“法制创新”的角度立论,研究特定自然地理区域和人文背景下的和谐社会法制创新问题,似有一定实证意义,然细审视之,选题的关键词“法制创新”仍过于宏观,不易做全方位探究,终究有大而划之之嫌。

作者简介

  史玉成,男,1970年出生,甘肃灵台人,法学硕士。现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常务副主编,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人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从事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在《法学家》、《现代法学》、《政法论坛》、《兰州大学学报》、《法律适用》、《法学家茶座》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多篇,其中被《光明日报》(理论版)、《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5篇。著有《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等著作2部,另主编或合作编写教材《环境资源法学》、《环境法案例与图表教程》等4部。主持完成教育部社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高校硕士生导师计划项目等科研课题8项,获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甘肃省高校优秀社科成果奖多项。

书籍目录

第一专题:总论——和谐社会背景下西部区域法制创新的宏观思考一、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二、西部欠发达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因素——从区域法制层面的分析三、西部欠发达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创新第二专题:构建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心——西部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一、建立西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构想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变迁三、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四、构建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第三专题:农村利益平衡与协调的基点——西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完善一、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基础之解读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及其缺陷——以西部欠发达地区为视角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环境四、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思考第四专题: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路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一、西部区域环境与资源保护与建设的全局意义及现状审视二、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主要障碍因素分析三、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念更新——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确立四、西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制度路径:着力国家环境法制创新五、西部民族生态习惯法的可能贡献第五专题: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互动协调——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民主化与公民参与一、对政府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的理论解析二、西部地区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提:政府政务公开三、西部地区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状况的实证分析及推进路径四、西部地区政府监督纠错机制的完善五、西部地区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途径及其拓展六、西部地区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完善第六专题:宗教与民族习惯对区域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对民族习惯法影响之分析一、宗教中的行为规范及其与习惯法的一般关系二、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延续性及其精神基础三、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宗教因素第七专题:国族认同与多民族国家宪政架构——以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为切入点一、在民族与国家之间:现代国家建构中的认同选择二、普遍的公民身份及其权利保障:国族认同的制度基础与宪政保障三、权利保障与国族认同的历史证成四、强化少数民族国族认同的路径思考第八专题:多民族和谐发展的法律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多维度路径探讨一、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特殊意义——以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为核心的分析二、影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稳定的主要因素分析三、完善西部地区民族、宗教事务相关政策和法律四、西部民族地区恐怖犯罪的法律规制五、西部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对和谐社会本质的认识,因视角的不同,不同的学科之间存在多元化的理解。比如,在社会学家看来,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在经济学家看来,和谐社会自然应当体现为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机协调和相对平衡。①而从法学的角度审视,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之上。②何谓和而不同?简单说,和谐是产生于对立的东西,而不是相同的东西;和谐社会不可能只由一种要素构成、以一种形象出现、用一个腔调说话,社会构成必然是多元的,诸如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成员的个性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公共权力运作形式的多元化等。和谐社会实现了在多样化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形成了一种诸要素既竞争又合作的多元格局。而理性,则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人们对理性的服从,主要被转化为对包含理性精神的法律的推崇。在现代法制社会,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从根本上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只有实行法治,使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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