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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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入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案件管辖 第四条 审理程序术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木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术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七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第七十六条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七十七条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第七十八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第七十九条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第八十条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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