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环境法典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29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书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书籍目录

能源篇 一、节能 二、矿产  1.矿产资源  2.探矿采矿  3.矿山安全  4.煤炭  5.石油天然气 三、电力  1.电力供应与使用  2.发电与电力设施保护  3.电力监管  4.争议处理 四、水资源环境篇 一、综合 二、生态环境保护  1.城市环境保护  2.保护区、名胜区保护  3.野生动植物保护  4.海洋环境保护  5.其他环境保护 三、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2.大气污染防治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4.放射性物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  5.噪声污染防治  6.排污费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监测 六、清洁生产

章节摘录

  第十四条【制定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淘汰制度】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明令淘汰用能产品停产停销】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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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法律规范
  •   速度很快,但是书皮很破了,总体还算是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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