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学原理与实例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惠 等著  页数:343  字数: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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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现代社会,航空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关乎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和外交等重大问题。李家祥局长在《中国民航人要为建设民航强国而努力奋斗》的讲话中指出:民航是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形态和主导模式,是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驱动力;是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黏合剂;是国家国防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生力军;是世界不同文明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实施全球政治外交战略的宝贵资源。航空法是航空业有序、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是实现“依法治航”的前提;是妥善协调和处理航空活动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的重要保障,因此,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航空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已被更多人所认同,因为其天然的国际性、较多的技术规范性和多学科知识的综合交融性等特点,已经无法被其他法学学科所完全覆盖和包含。
  《航空法学原理与实例》是集作者多年教学、学术研究成果而成。全书共包括12章,内容涉及了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等航空活动及其与之相关联的空域、航空器、航空人员、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保险、航空保安、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和国际航空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因军用航空规章制度资料所限,本书主要以现行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等为依据,但不拘泥于现行民航立法分散的具体的规定,而是紧密结合国内外航空法学研究和法学其他学科研究的新成果,借鉴外国航空立法和国际航空立法的实践,配以相关案例,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地论述了航空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力求对现行航空立法做全面阐释,在体例上力求既能适应航空法学教学需要,同时又能满足学术研究者的需求。

作者简介

  杨惠,女,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中国刑事法学》、《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三十篇。主持完成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秘、中国民航局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十余项。专著:《航空法律问题研究》;合著:《航空法通论》。  郝秀辉,女,法学博士,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在《法商研究》、《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学院学撤》、《社会科学战线》和《甘肃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完成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天津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中央高校专项科研项目、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8项。专著:《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合著:《航空法通论》;主编:《法律基础教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航空法概述 
 第一节 航空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航空立法的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的民航立法
  二、改革开放后的民航立法
  三、我国民航立法的特点
 第三节 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现状
  二、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四节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航空公约和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一、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公约
  二、我国缔结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第二章 空域管理制度 
 第一节 空域概述
  一、空域的概念和属性
  二、空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空域分类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空域的划分
  二、美国的空域划分
  三、我国空域的划设与分类
 第三节 空中航行规则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二、我国法关于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出入境放行管理制度 
  一、国际公约有关出入境放行的规定
  二、我国法关于出入境放行的相关规定
  三、出入境应办理的检查手续
 第五节 机场空域的保护 
 第六节 空中交通服务制度 
  一、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
  二、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
  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方法及责任
 实例 
第三章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航空人员概述 
  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二、航空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机长(驾驶员) 
  一、机长的界定和资格
  二、驾驶员的执照制度
  三、驾驶员的体检制度
  四、驾驶员的作息时限制度
  五、机长的权力和职责
 第三节 航空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一、航空乘务员
  二、航空安全员
 第四节 其他航空人员 
  一、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二、飞行签派员
  三、航空电信人员
  四、航空器维修人员
  五、空中交通管制员实例 
第四章 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的界定
  二、航空器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三、航空器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航空器权利制度
  ……
第五章 机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公共航运输法律制度
第七章 通用航空管理制度
第八章 航空器致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
第九章 航空保险制度
第十章 航空保安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航空事故应急求援制度
第十二章 国际航空组织 

章节摘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航空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已初步形成由1部法律、27部行政法规(包括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框架为现行民航行业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引导、推进和保障民航的改革和发展,保障民航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民航自1950年11月成立以来,60年的民航立法伴随着民航的发展,循着我国法制的历史轨迹,走过了一条历尽艰难但逐步走向稳定发展的道路。  一、改革开放前的民航立法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民航立法活动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积极探索和六七十年代的艰难行进两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民航立法的积极探索阶段  1949年11月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为管理民用航空,决定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民用航空局,受空军司令部之领导,决定以钟赤兵为民用航空局局长。”1950年1月20日,经聂荣臻代总参谋长批准,将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改称为军委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1952年5月7日,中央军委、政务院作出《关于整编民用航空的决定》指出:为了统一航空事业的管理,为了有效地整编民航机构与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并使民用航空成为空军的后备力量,特规定原军委民航局改为空军建制,民航局的行政领导、党政工作、供应关系和技术业务等,均直属空军司令部;改变现行民航组织,将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机构分开,改设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公司。民用航空公司为经营业务的企业单位。  随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航体制的改革和变动,各有关部门一直积极探索相关民航立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飞行基本规则》。根据该规则,民航局先后制定了《民航飞行暂行规定(草案)》、《空中交通管制制度(草案)》、《飞行遣派制度(草案)》、《统一遣派制度(草案)》、《关闭机场暂行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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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航大的两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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