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观念基础和解释方法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水林  页数:233  字数:1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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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此书作为我经济法理论应用和检验的成果,之所以选择反垄断法为切人点,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法是最典型的经济法。以至于在经济法研究发达的日本有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加之,我国《反垄断法》酝酿十多年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出台,反垄断法一时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另一方面是因为,我承接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一一《反垄断法的观念基础与解释方法》(08ZS37),并承诺最终成果是专著。由于课题有时间限制(2008—2009两年),因而,我不得不放弃先前信马由缰、跟着感觉走的研究风格,而专注于课题的完成。同时,为尽快掌握反垄断法研究动态,以利于完成课题,笔者参加了一些垄断法研讨会,并有幸与一些长期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学者如王晓哗、盛杰民、徐士英、黄勇、王先林、王健、李国海等教授,以及李剑、吴玉岭博士交谈,与他们的交谈,加速了我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因而.如果没有课题结题的外在压力,对于像我这样比较拖沓,又喜欢奇思,且在一个过去虽有涉猎但却不深的领域从事研究的人,三年时间写出17万多字的专著,可以说是不可能的。因此,此书的问世得益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加于我的外在强制,以及与许多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学者的交流。在此,不得不感谢参与该项目的审批及参评的专家,以及我与之交流的长期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诸多学者。

作者简介

 
刘水林,男,生于1963年11月,陕西大荔人,先后就读干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政治经济学学士、法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博士学位。1985年至2007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历任政治经济学副教授,法学教授。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致力于用整体主义方法论及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和制度作系统阐释与分析。出版《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一部,并在《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反垄断法观念演变的历史追踪
 一、两种社会关系
  (一)外在的随机关系
  (二)内在的必然关系
  (三)两类社会关系的社会意义
 二、两种社会观念
  (一)机械的个体主义社会观
  (二)有机的整体主义社会观
  (三)两种观念的演变趋势
 三、两种社会类型
  (一)机械的个体社会
  (二)有机的整体社会
  (三)两种社会类型的关系
 四、反垄断法价值演化的历史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的演化
  (二)大陆法系国家反垄断法价值的演化
第二章 反垄断法的挑战
 一、从主体到主体间
  (一)转向的标志及其历史追踪
  (二)转向的另一种表达及其解释
  (三)转向引发的制度特性
 二、从个人利益到社会整体利益
  (一)社会整体利益一一法宗旨的视角
  (二)社会整体利益一一违法准据的视角
 三、从条件程式到目的程式
  (一)条件程式与目的程式的含义及产生的观念基础
  (二)目的程式法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
 四、从责任规则主导到直接规制主导
  (一)决定两种制度可欲性的因素
  (二)反垄断法一一一个以直接规制为主导的领域
第三章 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
 一、一些定义性的准备
  (一)社会与责任
  (二)社会责任
 二、主体的视角:社会责任是人人在竞争中所扮演角色的责任
  (一)规范性阐释
  (二)实证性解释
 三、客体的视角:社会责任是人人在竞争秩序建构中的责任
  (一)规范性阐释
  (二)实证性解释
 四、责任实现的视角:社会责任是人人作为社会一员都可追究的责任
  (一)规范性阐释
  (二)实证性解释
第四章 反垄断实施中的“结点”问题
第五章 反垄断诉讼:争端解决抑或秩序建构——反垄断司法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的整体主义思考
第六章 反垄断法的事后责任构造
第七章 “多倍赔偿”的性质及意义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讲,社会责任可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第一责任可称为“积极责任”,这种责任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后果产生或防止坏的结果产生。第二责任可称为消极责任,只是在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时,要求行为人予以补救。对积极责任的激励、倡导(如惩罚性赔偿,激励个体利用司法维护整体利益,美国公益诉讼中的个人告发诉讼)是社会责任的特性。第三,从目的角度划分,社会责任可分为“促成合作性责任”和“争端解决性责任”。第一责任设立的目的是促使人们各行其责,从而达到功能互补,实现关系结构整体和谐,因而,可称为“促成合作性责任”。第二责任设立目的在于解决争端,属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因而,可称为“争端解决性责任”。第四,从实践应用角度划分,社会责任的第一责任主要是用于立法机构,可称为“规范性责任”;社会责任的第二责任主要用于执法和司法,可称为“权益配置性责任”。规范性责任主要是基于一定社会观念而指出人们负有社会责任;而权益配置性责任,即我们通常说的法律责任(法律课责),其主要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如何配置,主要是对坏的后果如何分担,它指出我们的责任是什么。规范性告知是社会责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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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GFHGFH sadsd水电费地方
  •   体系化不错,新观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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