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338  

内容概要

  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本法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 [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义务]
  第六条 [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督导]
  第九条 [问责制]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
  第十三条 [保障入学]
  第十四条 [禁用童工]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周边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校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义务卜.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教师支教]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 [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德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编写]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人体制]
  第四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在预算中单列]
  第四十六条 [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十七条 [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捐赠]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老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非法收费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父母的法律责任]
 ……
第二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部分 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 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要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应有之义就是要重视教育,通过教育产出更多的知识和人才。要振兴教育,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发展很快,1986年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93年制定了教师法,1995年制定了教育法,1996年制定了职业教育法,1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2002年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教育法,是有关基础教育的根本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进人了一个历史新阶段,使我国的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广和普及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过去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人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第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第三,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第四,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第五,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学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第六,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原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要适应新形势,解决上述新问题就必须对义务教育法进行调整,做出修订。由于义务教育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义务教育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修订义务教育法,理顺义务教育中的各种关系,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新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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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件大事。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它于1986年4月12日经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实施20年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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