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广东省律师协办 编  页数:411  字数:3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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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广东律师系列丛书: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主要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介绍了民商事案件的代理要点,通过梳理具体案件争议焦点的方式分析了人身纠纷案件、财产纠纷案件、婚姻继承纠纷案件以及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对于律师同行从事类似案件的代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篇 人身纠纷
1.二十岁高位截瘫,十三载终获赔偿--毛某才诉邹某江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致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千头万绪的未成年少女受聘遇害纠纷案--未成年人谭某花受雇期间摔伤致残诉刘某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小孩砸伤路人,代为看管者应负赔偿责任--张某因未成年人致人伤害诉王某、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4.做好事失左手的维权之路--汪某桥因锯板加工致残诉张某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5.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精神病人王某住院期间自伤后诉某精神病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6.设“冷板凳”惩罚“孬学生”于法无据--某某市某中学特设“冷板凳”处罚“孬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纠纷案
7.房上石棉瓦“惹祸”,房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李某杰、邹某勇因其子坠楼身亡诉工商银行湖北省某某市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8.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纠纷案
9.“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之类型分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0.个人承包工程雇用劳动者,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谁是赔偿责任主体--杜某某因清挖油罐致残诉××道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1.谁为受伤的未成年人雇员埋单--胡某才因受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致伤诉裴某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2.引产胎儿成活后被人收养,生父母监护权是否丧失--李某夫妇诉某市计生指导站、刘医生及陈某夫妇侵犯引产胎儿监护权赔偿纠纷案
第二篇 财产纠纷
1.“花朵楼”--豆腐渣工程的救济实务--某闸村村委会、某闸小学因房屋建筑质量诉某建筑联合服务公司、某某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赔偿纠纷案
2.劣质水泥质量纠纷案的来龙去脉--王某诉某闸水泥公司水泥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3.房屋买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如何行使--文××等十人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诉A市邮局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4.物业管理和小区业主之冲突与规范--A小区业主因申请成立业委会无果诉当地街道办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5.《物权法》第74条规定与车位车库权争议--某豪园业主委员会因小区停车位、停车库权属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纠纷案
6.不准买卖的福利房转让合同,事隔12年后起诉,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张某毅诉孙某某办理福利性住房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纠纷案
7.铁老大与托运人的法庭较量--陈某利因托运货物丢失诉某某铁路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8.患者住院时财物被盗,责任该谁负--裴某安诉某某市人民医院因病住院期间财物被盗赔偿纠纷案
9.1 76棵荔枝,索赔172万事隔半世纪,被告终胜诉--梁某诉李某萌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赔偿纠纷案
10.买房人、卖房人,因“空”邮件而对簿公堂--朱某涛诉陈某波与胡某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约定履约地不是约定管辖权案的背后故事--某产业公司诉某农机公司因约定履约地产生管辖权争议纠纷案
12.荒唐的买卖,苦涩的诉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肖某妹买卖合同纠纷案
13.强词夺理侵权,最终败走麦城--某某市威×利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审中×威科技
……
第三篇 婚姻继承纠纷
第四篇 劳动纠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张某碧答辩称,其做锯板加工生意已有多年,并不是没有经验,当时虽然缺少人手,但也没有主动要求汪某桥帮忙锯板。当汪某桥主动上前帮其锯板时,自己以为汪某桥懂得锯板常识,所以没有阻止。因此,没有阻止并不能成为自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另外,汪某桥是张某碧的顾客,在发现张某碧当时缺少人手的情形下主动帮助我,也是他应尽的义务。因为毕竟是他要张某碧为他加工木材,而不是张某碧要他到我这里来加工木材。再说,就是该张某碧赔偿,他汪某桥既然不懂加工木材的常识而主动帮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汪某桥受到伤害的损失不能全部由张某碧一个人赔偿,我也没有责任赔偿他的全部经济损失。即使要赔,汪某桥的经济损失也不能全部由张某碧一个人赔偿。 (争议焦点) 主动帮人遭受伤害,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裁判结果) 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碧明知吊锯加工木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允许原告汪某桥进入加工场地,且在原告汪某桥帮其抬树加工时亦未加以阻止,对原告汪某桥身体受到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汪某桥明知吊锯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仍然在加工场地逗留,并在被告张某碧未明确让其帮忙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帮被告张某碧抬树,对自身身体受到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原告汪某桥受他人委托拖木材到被告张某碧处加工,该木材的所有人是受益人,对原告汪某桥遭受的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由于原告汪某桥未向受益人主张权利,受益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原告汪某桥自行承担。原告汪某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遂判决原告汪某桥的经济损失共计49,406. 8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886. 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伤残补助费21,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18,360元;交通费70元;误工费120元;护理费120元;残具费4950元。由被告张某碧赔偿19,762. 72元,扣除已支付的1556. 90元,尚欠18,20582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汪某桥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助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是因被助人拒绝赔偿主动帮助人因帮助行为而受到伤害所产生经济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依我国国情,主动帮助人并非是一件坏事,但当在主动帮助人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形后,如果双方既没有事先的约定,又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同,或者说因客观条件下的赔偿能力问题,都极可能由好事变成不愉快的事,甚至闹得你死我活。 结合本案,原告汪某桥先是受他人委托帮助他人拖木材到被告张某碧锯板厂加工木材,后又在被告张某碧并没有要求其帮忙的情况下主动帮被告张某碧加工锯板,虽然原告汪某桥帮人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没有考虑到自己既不懂锯板加工的常识也不了解锯板加工存在的危险性,就主动上前帮助被告张某碧加工锯板,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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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共收录49篇民商事案例,内容主要涉及人身纠纷、财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和劳动纠纷四个方面。案例均由王腊清律师提供,每个案例都有案情介绍、争议焦点、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最后由其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加以评析。希望《民商事案件代理实务》的出版,能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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