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务中之适用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叶丹  页数:278  字数:202000  

内容概要

广东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占了全国的同类案件总数的“半壁江山”,这里的法官遇到的国际私法问题不仅数量多难度大,因此作者叶丹编著的《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务中之适用》具有前沿性。
且与其他同类著作相比,本书立足于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司法实务,主要的创新点有:
第一,对我国有关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而全面的梳理,研究了大量的典型案例,所涉范围以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为主,涵盖了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各大领域。
第二,本书综合运用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将涉外民商事案例与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相结合,力求为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并力求对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作出新的阐释。
本书还特别指出,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合理运用。
《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务中之适用》是作者在繁重的工作压力及家务负担之下,利用点点滴滴的业余时间创作的。这洋洋洒洒的二十多万字,会聚了丰富的案例,记录了作者的工作心得,也贡献了作者对相关国际私法问题的理论思考,无论是涉外法律实务界人士,还是从事国际私法研究的学界中人,相信读完本书都会获益良多。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我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概述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综述
一、立法状况
二、理论研究状况
三、小结
第二节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节 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执行、撤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六节 协助域外文书的送达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七节 协助调查取证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八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与公共秩序保留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
二、司法协助方面的指导
三、小结
第二章 公共秩序保留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概述
一、公共秩序保留学说及立法的缘起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价值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辨析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标准
五、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影响
第二节 两大法系的公共秩序保留
一、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三、小结
第三章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法院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持回避态度
第二节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涉外民事纠纷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不明确
二、我国涉外保证合同纠纷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不明确
第三节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存在的
问题
第四节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执行或撤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法院不当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案例
二、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公共秩序保留
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案例
四、广东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或撤销中国涉外仲裁
裁决的情况
第五节 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与公共秩序保留
第六节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二、澳门赌债与公共秩序保留
三、内地与港澳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四、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章 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思路再梳理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价值
第二节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总的思路
一、以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利益为理论根基
二、立足国情并与利益分析紧密结合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尽量与国际接轨
四、公共秩序保留应是一种贯穿于冲突法各个领域的法律理念
第三节 借鉴国外司法实践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经验
一、国外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经验
二、国外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经验
三、国外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经验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探讨
一、法律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与公共秩序保留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或撤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保留
四、其他司法协助与公共秩序保留
五、公共秩序保留与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程序设置
一、建立逐级上报的报告制度
二、建立案例指导机制
第五章 法官素质的提升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用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与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一、国际私法的弹性发展与司法裁量权的合理作为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司法裁量权的关系
第二节 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一、法官的政治智慧与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二、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与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影响 (一)公共秩序保留被谨慎适用 18世纪末,美国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世界格局,无论在经济、文化、政治还是法律方面都成为当时世界历史进程中最革命的因素。19世纪伊始,国际私法学说理论被欧洲人唱独角戏的局面开始被打破。针对传统的公共秩序理论,美国学者也提出了新的观点。斯托雷(J.Story)在1834年发表的《冲突法评论》中将“国际礼让”改造为只是一种内国法上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学者拘泥于从法则区别说中有关“礼让”的观点出发来阐述公共政策法律依据的惯例,认为一般的内国法和国际法是建立在两个不同的原则之上的,法院在实施时,当然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即一般内国法建立在成文法规则之上,法院在适用时应贯彻立法机关的意图,而国际私法是建立在国际礼让之上的,在实施时应按照公正的原则进行,当两个法律制度之间的抵触不可调和时,法院便运用公共政策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到了19世纪末,英国学者戴西(A.V.Dicey)在其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围绕其提出的既得权学说,提出了其所理解的公共秩序保留:第一,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应为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第二,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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