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64  字数:138000  

内容概要

《债务纠纷(注释版法规专辑最新修订版)》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以专辑的形式,将解决债务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
为方便读者使用,书中对主体法附加条旨,条旨的内容是对该条法律条文的概括,可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另外,书末还附录了解决纠纷的图表或计算公式等内容,方便实用。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
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
算问题的批复(2000.11.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
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
的批复(2008.1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5.11)
二、民间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
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
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
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9.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
力问题的批复(199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
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
示的答复(2004.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2005.6.18)
三、银行债务
贷款通则(1996.6.28)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7.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7.3)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7.23)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2.1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2.12)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1999.1.20)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7.18)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8.1)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7.6.29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
的答复(2000.2.13)
四、债务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
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
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
4.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储蓄存单作贷款担保抵押金有关问
题的复函(1991.4.28)
五、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1.8)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
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12.2)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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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还没有来得及看,作葡萄牙工具书用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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