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典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82  字数:1037000  

前言

第三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本次再版,增补和修订了2010年11月以来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并对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最新成果,跟踪最新立法进程,收录最新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40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创新:(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4)部分分册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5)部分分册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套“分类法典”一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本书不断完善。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9月

内容概要

  本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书籍目录

一、食品监督管理
1.总类
2.食品安全标准与卫生规范
3.食物中毒与消毒管理
4.食品广告管理
5.餐饮业卫生管理
6.其他
二、食品添加剂
三、分类食品卫生
1.粮油食品
2.保健食品
3.绿色食品与无公害食品
4.辐照食品与新资源食品
5.肉禽食品
6.转基因食品
7.调味食品
8.水产品
9.健康相关食品
10.酒类
11.乳产品
12.其他食品
四、饮用水安全
五、学校食品安全
六、卫生检疫
七、药品监督管理
1.综合
2.药品注册
3.药品质量管理
4.药品行政保护
5.药品销售与广告管理
八、药品进出口管理
九、中药管理
十、药品不良反应
十一、药品分类管理
十二、特殊药品管理
十三、医疗器械管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罚。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食品经营环节,由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而导致非法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条的执法主体是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一条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条文注释] 对于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即: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的。则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处罚;发生在流通环节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如果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对于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本着准发证,谁处罚的原则,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于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则由作为原发证部门的交通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 [吊销许可证的后果]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条文注释] 本条之所以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的这一法律责任,目的在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认真负起管理责任,确保本企业能够守法生产经营,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本条规定的五年的资格处罚,仅限于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不得担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但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包括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非管理类的工作,如作普通的职工,和在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均没有限制。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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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没来得及细看,从目录看还是比较全面的,应该有参考和查阅的价值。亚马逊送书上门很快,快递员也很负责。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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