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制文明史(全两卷)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张晋藩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张晋藩  页数:1262  

内容概要

  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历经数千年而从未中断,其文化底蕴之深厚,法律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均为世界文明古国所仅见。它既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也为世界法文化宝库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简介

张晋藩,男,汉族,1930年7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历任该校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1983年至1994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983年被评为中国法制史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等。现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研究员等。曾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论》、《法史鉴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宪法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等三十余部学术专著,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等大型学术著作。其中不少已译成英、日、韩等国文字。至今已发表专业论文二百余篇。

书籍目录

《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目录: 第一编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约公元前2l世纪~公元1840年) 绪论 一、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及主要特征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二)以人为本,明德慎刑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四)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五)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二、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 第一章中华法制文明起源的夏商法制(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一、崭露法制文明曙光的夏法制 (一)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法制的萌芽 (二)中国走向法制文明的途径 (三)由原始的习俗到阶级社会的法律 (四)夏朝的国家构成与法制 二、神权法统治下的商法制 (一)王权、族权与神权的统一 (二)国家管理规模的扩大与职官执掌的划分 (三)立法内容有所充实 (四)神权法影响下的司法制度 第二章 中华法制文明早期发达形态的西周法制(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一、建立诸侯拱卫,王室独尊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实行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方略 三、确立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四、《吕刑》与《九刑》的法律内容 (一)铭文与文献记载中的行政法律 (二)重公权慎宗法的刑事法律 (三)初具规模的民事法律 五、狱讼初分的司法活动 第三章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的春秋战国法制(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一、适应社会转型的变法改革 二、世卿制度的没落与官僚制度的形成 三、百家争鸣中的儒与法 四、适应社会转型的法制变革 (一)春秋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二)战国时期各国的立法与李悝《法经》 第四章“莫不皆有法式”的秦法制(约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06年) 一、云梦秦简展示的秦法制 (一)云梦秦简所载秦律的性质 (二)秦简秦律的主要内容 (三)重视官吏责任的司法制度 二、统一后的秦法制 (一)体现专制与集权的国家体制 (二)“明法度,定律令” 第五章法制文明儒家化的两汉法制(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一、西汉王朝的建立与立法思想的转换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三、行政法律的充实与发展 (一)确立以皇帝为首的国家机构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职官的管理 四、文献与汉简中的刑事法律 (一)汉律中的主要罪名 (二)废肉刑的刑制改革 (三)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刑法原则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与民事立法 (一)身份与民事权利 (二)所有权及法律保护 (三)债的法律调整与保护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六、重农抑商的经济法律 七、儒学影响下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二)诉讼与管辖 (三)审判 八、私家注律的兴起 第六章立法的进步与文化大融合的魏晋南北朝法制(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一)以《魏律》为代表的三国的立法成就 (二)以《晋律》为代表的两晋及南朝的立法成就 (三)以《北魏律》、《北齐律》为代表的北朝的立法成就 二、各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法典化趋势的加强 (二)重刑的倾向与“重罪十条”的出现 (三)士族特权制度下的民事法律 三、承袭汉制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中华法制文明定型的隋唐法制(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一、兼取南北之长的隋朝法制 (一)隋初立法与《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二)隋朝的管理体制与开科取士 (三)封建刑法基本架构的完成 (四)以均田、租庸调法为主干的民事与经济法律 (五)集权中央的司法制度 二、中华法系确立的唐朝法制 (一)以隋亡为鉴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与主要立法成就 (三)行政机关组织法与职官法 (四)定型化的刑事法律 (五)趋于复杂化的民事法律 (六)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七)趋于完备的司法制度 (八)唐律的特点与世界地位 三、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商品经济推动下的两宋法制文明(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 一、宋初国策与立法特点 (一)推行加强中央集权的国策 (二)立法的特点 二、强化中央集权的行政法律 (一)加强中央集权的体制改革 (二)职官管理法的充实 三、维护中央集权的刑事法律 (一)严惩反叛,实行盗贼重法 (二)折杖法所体现的刑制变化 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 (一)编户齐民的扩大与身份的变化 (二)产业权的新发展 …… 第九章“祖述变通”的元法制(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 第十章 中华法制文明最后形态之明法制(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第十一章 中华法制文明最后形态之清法制(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 《中华法制文明史(近、当代卷)》目录: 第二编 中华法制文明史(近代卷)(1840~1949年) 绪论 第一章鸦片战争前后改制与更法思潮的兴起 一、鸦片战争前的中国 二、主张改制更法的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出现 三、改制更法思潮的主要内容 (一)论证改制更法的历史必然性 (二)提倡睁眼看世界,运用近代国际公法调整中外关系 (三)抨击腐败的吏治,倡言改革司法 (四)传承“德主刑辅”的正统思想 (五)用贫富“不相齐”而争,解释法制文明的起源,强调明农的重要性 四、师夷制夷思想的提出和最初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固有法观念的更新(1840年~19世纪70年代) 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一)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媒体 (二)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主要途径 二、中西法文化的碰撞与法观念的一次飞跃 (一)中西法文化的碰撞与冲突 (二)师夷变法——中国法文化的导向 第三章“中体西用”的洋务法制 一、洋务运动的兴起及其代表人物 二、洋务派的理论基础 三、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一)“稍变成法”,引进西法 (二)开拓培养洋务法律人才的途径 (三)增设洋务外交机关和提倡公法学 (四)以近代经济法律调整新兴的工业企业 (五)隆礼重刑,匡复旧序 四、洋务运动的历史作用与洋务法制的价值 第四章宪政思想的萌发与变法维新(19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末) 一、改良派产生的历史背景与代表人物 二、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一)仿行西政,倡言变法 (二)赞美议院制度,主张君民共主 (三)振兴商务,以法护商 (四)比较中西法律,改革原有律例 三、维新思潮的兴起及其代表人物 四、戊戌变法前后维新派的法律思想与实践 (一)在西方法律学说影响下的法律观 (二)兴民权,为民立法 (三)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五、君主立宪——改造国家的蓝图 (一)救亡图存、唯有维新 (二)设议院、开国会、开制度局 (三)制定宪法 (四)实行三权分立 (五)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六)维新派的主要成就 第五章晚清预备立宪与宪法 一、预备立宪的提出与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 (一)预备立宪提出的历史背景 (二)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 二、官制改革与皇族集权 三、筹设“预立上下议院基础”的谘议局和资政院 (一)谘议局的设立与活动 (二)资政院的召开 (三)办理地方自治的尝试 四、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 (一)“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的《钦定宪法大纲》 (二)挽救危局的《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六章晚清修律崭露近代法制文明的曙光 一、晚清修律的提出 二、晚清修律的成果与历史经验 (一)晚清修律是在开放环境中进行的,符合世界潮流 (二)改良政治是推动修律的前提 (三)移植西方法律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四)充分发挥新思想的作用 三、晚清修律与沈家本、伍廷芳 (一)沈家本的生平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三)伍廷芳的生平与法律思想 第七章体现近代刑法文明的新章——《大清刑律》 一、删除《大清律例》内重法,以适应会通中西的宗旨 二、《现行刑律》——中国近代刑法的过渡形态 (一)“总目宜删除也” (二)“刑名宜厘正也” (三)“新章宜节取也” (四)“例文宜简易也” 三、吸收西方的刑法文化,起草新刑律 (一)制定新《刑律》的必要与变通旧律的意见 (二)采纳西方近代刑法原则 (三)法典体例的西方化 (四)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五)《钦定大清刑律》的主要特点 第八章与西方民法接轨的《大清民律草案》 一、厘定民律,图治之要 二、体现固有民法与西方民法初步整合的指导原则 (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三、中西汇合的体系与内容 (一)总则编的体系与内容 (二)债权编的体系与内容 (三)物权编的体系与内容 (四)亲属编的体系与内容 (五)继承编的体系与内容 四、《大清民律草案》的历史地位与特点 (一)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 (二)新旧杂糅,反映了特定的国情社情 (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九章 由抑商到护商的商业立法 一、改良派提出商战和以法护商的呼吁 二、《大清商律》的制定及主要内容 第十章走向司法文明的改革 一、仿西方的司法改革的提起 (一)司法改革的酝酿 (二)以西方为改革司法的模式 二、官制改革中的新司法体制 (一)新司法体制的雏形 (二)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三、司法改革中的相关立法 (一)《法院编制法》的制定 (二)《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被搁置 (三)《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完成 四、晚清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一)司法与行政分立 (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理 (三)初步展现近代意义的司法文明 (四)采用律师制度 第十一章 民主共和的国家方案与法制文明的新纪元 一、资产阶级民主派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代表人物 (一)民主派法律思想的产生 (二)民主派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二、共和国方案的提出与基本内容 (一)以民族革命推翻清朝政府 (二)民主共和国方案的提出 (三)以法治国、司法独立 (四)建国三时期与五权宪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建制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三)革旧立新的各项立法 (四)改革司法,实行文明审判 第十二章北京政府时期近代法制文明的推动与顿挫(1912~1928年) 一、北京政府建立后的毁法与护法 二、制宪与法统之争 (一)《天坛宪草》的历史命运 (二)“贿选宪法”的破产与法统之争的余音 三、进二步退一步的立法活动 (一)法学家的成长及其立法作用 (二)刑法典的修订和特别刑法的广泛适用 (三)民律二草与大理院民事判例要旨 四、大理院的独立审判地位与军阀的干预司法 第十三章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1928~1949年) 一、由《训政时期约法》到《中华民国宪法》 (一)《训政纲领》与《训政时期约法》 (二)《中华民国宪法》 二、刑事法律的构成与特别法的地位 三、《中华民国民法》的正式公布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与民法典的起草 (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三)《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 四、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二)诉讼与审判的特点 第十四章谱写新民主主义法制文明的根据地法制(1927~1949年) 一、由激进民主主义转向社会主义的新思潮 (一)激进民主主义的思想内容 (二)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 二、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与立法活动 (一)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与发展阶段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刑事法律 (四)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法 (五)解放妇女的婚姻法 (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 三、人民司法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第三编 中华法制文明史(当代卷)(1949年~) 绪论 第一章新中国法制文明奠基之作——《共同纲领》 一、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新民主主义法制原则的确立 (一)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 (二)新中国法制原则的确立 二、《共同纲领》的制定与主要内容 三、根据《共同纲领》所形成的建国初期的法律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 (二)行政立法与政权机关建设 (三)惩治反革命的刑事立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相关立法 (五)财政体制与相关立法 (六)婚姻制度改革与立法 (七)劳工法制的建立 (八)民族立法 四、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指导下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二章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上)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新时期的到来 二、“八二宪法”——法制建设的重要步伐 (一)过渡形态的“七八宪法”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与主要内容 (三)“八二宪法”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四)“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 三、依法行政理念的确立与行政法制的发展 (一)依法行政的理念与主要内容 (二)促进依法行政的举措 (三)《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公布 第三章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下) 一、新时期刑法的颁布 (一)1979年《刑法》的制定 (二)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刑事立法 (三)1997年《刑法》的修订与公布施行 (四)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的修正 二、新时期民商经济法的发展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及其历史意义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三)体现民事立法新成就的《物权法》 (四)新时期《婚姻法》的制定—9公布 (五)新时期商法、经济法的兴起与发展 (六)新时期的民族立法 (七)新时期司法制度的改革 后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经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重原则。例如: 教唆从重。《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也就是说,甲教唆乙行盗,所以一并“赎黥”。对于教唆未成年犯,处刑尤重,“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集团犯加重。《法律答问》:“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钱,黥为城旦。”可见,五人以上集团犯罪,即使赃不值一钱,也比不足五人的盗六百六十钱的处刑为重。这在秦律中称为“加罪”。 累犯加重。《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臧(赃)以论”,即二罪并罚,处“赀二甲一盾”。在《封诊式》爰书中,一般均需注明犯罪者有无前科,有前科者,加重处刑。 预谋犯加重。《法律答问》:“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冕(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也就是说,甲乙如有预谋,则合并赃数一起论罪。“不谋,各坐(臧)赃”,没有预谋,则各依所得赃数论罪。 触犯祭祀与伦常从重。《法律答问》:“公祠未闰,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也就是说,在公室祭祀尚未完毕,而将供品盗去,按一般窃罪应处赀罚以下,但以其亵渎神权均耐为隶臣。又如,“殴大父母(即祖父母),黥为城旦舂”。而殴常人,则虽持械并造成伤害也只处赀罚,或完城旦刑。 自首从轻。自首,在秦律中称为“自出”、“自告”,《法律答问》:“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以上二例都是减刑后的惩罚,如果不是“自告”、“自出”,而是由官吏抓获,处刑当重于此。按秦律,庶民犯盗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作为司寇的刑徒,盗赃数与庶民等,处刑本应加重,只是由于自首才按庶民例处刑。 犯罪者如以自身的作为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也可减免处刑。例如,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捕及亲所知为捕,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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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当代卷(套装共2册)》的出版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批准号10JZD0028)的资助。《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当代卷(套装共2册)》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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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包装很好,书也很大本,就是没读呢~张先生的书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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