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作者:(美)查尔斯·贝兹(Beitz,C.R.)  页数:264  译者:丛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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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今顿为流行的国际政治理论将国际关系领域视为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对此提出了质疑。本书立足当今国际关系的现实,对国际道德怀疑主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批判性剖析,并且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提出了一种基于适当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世界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
  《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与国内社会正义原则的对比,批评国际政治理论中的怀疑主义,论证了国际政治理论的可能性;第二部分,批判性地考察了国家道德这一源于现代自然法传统的替代观念,批评了国家自主观念的不充分性,得出国家自主须建立在社会正义原则的基础上;第三部分,详细考察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类比,推导出了国际政治领域适合的正义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是贯穿全书的主线,作者查尔斯·贝兹围绕社会正义原则展开批评,进行剖析,论证严密,逻辑性强。书中提出的观点不但具有理论创新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国际政治的研究者和从事外交工作的实践工作者都具有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作者:(美)贝兹

书籍目录

序言
导论
第一部分 作为一种自然状态的国际关系
第一节 现实主义者们的怀疑主义
第二节 霍布斯式的处境
第三节 作为一种自然状态的国际关系
第四节 国际道德的基础
第五节 从国际怀疑主义到国家道德
第二部分 国家的自主
第一节 国家自主与个人自由
第二节 不干涉、家长制与中立性
第三节 自决
第四节 资格、边界与民族性
第五节 经济依附
第六节 国家自主与国内社会正义
第三部分 国际分配正义
第一节 社会合作、边界和正义的基础
第二节 对自然资源的资格
第三节 相互依赖与全球分配正义
第四节 国际和国内社会之间的差别
第五节 国家的权利
第六节 应用于非理想的世界
结论
修订版后记
索引
参考文献
译者后记

章节摘录

  即使它的经验假定可以被证实,由于另外一个原因密尔-沃尔泽观点也不会支持一种普遍的禁止干涉。该观点集中于自由制度的确立,并且认为促进这个目的的干涉可能要么是无效的,要么是多余的。它对干涉的其他家长式理由搁置不论,其中可以设想许多理由,从满足人口的基本物质需要到确立一个致力于支持一种或另一种经济体系的政府。这些支持干涉的任一理由可以通过适合于相关国家的社会正义原则得到理解,并且因此也能够被我所主张的国家自主观念所容许。当然,通过从社会正义而不是政治自由的方面重新表述密尔-沃尔泽的观点,人们可以对付这个异议。那么这个观点将会是:必须让人们为他们自己的自由去追求正义;因为只有当那些愿意生活在其影响下的人们为争取正义而斗争的时候,正义的制度才可能存续。但是这个重新表述将需要一个甚至更加严格的政治发展的经验理论,并且这样一个理论将可能甚至比密尔和沃尔泽实际依赖的理论更加难以证实。  最后,应该注意这个观点允许一种例外,以防一个国家的发展已经正在受到干预的情形。(这个例外是沃尔泽在支持脱离主义者运动中论证允许干涉和反干涉的基础,“一旦他们表明他们的典型特征”)②支持例外的论证依靠在内部与外部(或者国内与国外)政治变革行动者之间的区分;内部行动者,作为同胞,不应受到干预;但是外部行动者,作为外国人,可能遭到反干涉,因为他们自己正在干预一个国内变革进程。不过,如果我反对自主的一致同意基础的论证被接受,这个区分就失去其道德意义,因为那样原则上在内部行动者的强制和外部行动者的强制之间将没有差异。  ……

编辑推荐

《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的作者是美国斯坦福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教授查尔斯·贝兹。这是作者的一本经典论著,全书批判分析国际关系理论中两种极具影响力的观念,即国际关系就是霍布斯式的自然国家,而在这种自然国家中道德判断是完全不适合的和国家类似于一国之内的个人,他们都拥有自治的权利,而这一权利使他们免于外在的道德评价和政治干预的观念。书中强调国际政治理论应该包括关于国际自治的修订过的原则,这种建立在一国国内体制正义基础上的国际分配正义原则,可以使资源和财富在生活于各不相同的国家和社会中的人们之间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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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看到这个标题,我就有种眼前一亮的感觉,国内很少有这方面的论述,能够扩展我的视野,希望对我正在进行中的课题研究有所帮助和启发。
  •   翻译奇烂
  •   快递神速,书的质量也非常好 ,很满意
  •     不干涉原则的三个理由:
      首先,依靠这样一种观念,即国家被视为同个人一样,作为一个有道德的、有目的的自主之源的实体。然而这样一种观念支持下的国家自主的要求在此意义上依赖其制度符合适当的正义原则,而当干涉会促进这个国家内一个公正的国内宪法发展的时候,干涉即可被证明是公正的。
      其次,这种论据类似于密尔(John S. Mill)在《论自由》中反对家长制的理由,即一个国家比其他任何国家处在更为有利的位置上决定他自己的利益。而其他的国家乃至国际组织无法避免带有某种特殊的偏好,只有自己才能更为负责地、审慎地决定自己的未来。然而这种观点却并不能得到经验上的支持。
      第三,是由霍尔(William E. Hall)在内战中调解干涉提出的中立性不干涉标准。即不干涉原则的最大优点是在各种竞争性善观念之间保持公正无偏。然而,“一条原则的中立性检验在于理性的人们是否会同意其作为解决相关冲突的基础,而不考虑该原则在任何特定争论中会产生的结果。”这样的一种不干涉原则实质上是默认了国内政治从属于权力斗争。
      因此,贝茨认为,干涉在以下情况是允许的:首先是为了正义的目标并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条件下执行并确保防止干涉方的自利行为,其次不可以与其他对政治行为的相关道德约束相冲突,第三,代价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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