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学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作者:陈少英 编  页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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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在国际商品、资本、人员、劳务等不断进入中国的同时,中国也不断向国外输出商品、资本和劳务,以及开展其他国际经济交往。尤其自2001年12月起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更非昔日可比。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受到削减和控制,各国投资准入和金融外汇管制进一步宽松,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易和人员交往活动的影响更为突出,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也不断发生。各国在处理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都十分重视运用国际税收协定或条约这一重要的国际法工具,因此,国际税法也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正如廖益新教授所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实践需要有一批熟悉国际税法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并能运用它们于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税法专业人才,才能适应国家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和依法治税的形势发展要求。为适应这种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教材。  本教材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目标,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注重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为此,我们在参阅国内外各种版本的相关教材的基础上,努力消除以往教材概念阐述多,实际事例少;文字多,图表少;讲授内容多,操作要求少的不足,不但注重内容更新,而且注重体例更新。同时在编写形式上,每章之前有导读,之后有内容小结和思考题,并辅之以大量的学术前沿、拓展阐述、重点提示、实例演示、法条链接等栏目设计,将理论与实务紧密地结合起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阐述有关国际税法的理论,详细讲解有关的操作方法,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使学生对抽象、复杂的国际税法能够产生兴趣,使教材成为教师精讲、学生精练的“蓝本”。

内容概要

本教材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目标,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注重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编写形式上,每章之前有导读,之后有内容小结和思考题,并辅之以大量的学术前沿、拓展阐述、重点提示、实例演示、法条链接等栏目设计,将理论与实务紧密地结合起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阐述有关国际税法的理论,详细讲解有关的操作方法,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使学生对抽象、复杂的国际税法能够产生兴趣,使教材成为教师精讲、学生精练的“蓝本”。

作者简介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财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著有7部税法学专著,主编《税法学教程》、《税法学案例教程》等教材,发表相关论文90余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税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第四节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  第一节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  第三节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第四节  税收饶让抵免第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其演变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第四节  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第五章  跨国征税的国际协调  第一节  跨国征税国际协调的概述  第二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的国际协调  第三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的国际协调  第四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的国际协调  第五节  跨国财产征税的国际协调第六章  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国际避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第三节  国际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国际避税地的法律规制  第五节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法律规制第七章  国际逃税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国际逃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法  第三节  国际逃税法律规制的措施第八章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节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的国内法程序  第四节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的国际法程序第九章  国际税法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法规制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收竞争  第三节  国际税法学的其他新问题

章节摘录

  1.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的标准要件。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属于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凡不具备某个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则为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而这个征税国相对于非居民而言则是他的非居住国。由于居民纳税人与居住国存在着居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关系,居住国政府基于主权的属人性,可以主张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因此,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2.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亦称国籍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一样,性质上也属于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在当今人才跨国流动频繁的时代,个人的国籍往往不如住所或居所等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个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实际的人身或经济利益联系。因此,在所得税和财产税实践中,仅有美国、墨西哥和保加利亚等少数国家主张对自然人依据国籍身份行使征税权。但对公司企业等法人团体,目前仍有为数不少的国家主张依据某种国籍标准行使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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