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丁亚丽、王荣平、张媛、 丁启明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丁亚丽,王荣平,张媛,丁启明 著  页数:211  

前言

法学与法治社会建设文苑是由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与法治社会建设文苑编辑委员会组织出版的系列专著丛书。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与全国其他高校的法学院系相比仍然是个小兄弟,从1992年成立到1993年正式招生,至今不过17年的历史,但却今非昔比,尤其是2003年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以来,法学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更是展示了其独有的魅力。屈指数点,法学专业的办学有四个方面值得一提:一是,一支热爱法学专业、学术视野开阔、知识积累雄厚、年轻、奋发有为、从不自满、善于独立思考、勤于笔耕的优秀教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24名专任教师中,有博士10名,、硕士13名,学士1名;二是,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10届本科二表毕业的38名学生中,研究生升学率38.9 %,公务员录取率16.7 %,司法考试通过率13.9 %;三是,科学研究水平、质量和层次不断提高,目前已获两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

内容概要

  法学与法治社会建设文苑是由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与法治社会建设文苑编辑委员会组织出版的系列专著丛书。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与全国其他高校的法学院系相比仍然是个小兄弟,从1992年成立到1993年正式招生,至今不过17年的历史,但却今非昔比,尤其是2003年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以来,法学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更是展示了其独有的魅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一、对公司章程的一般认识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三、公司章程的效力分析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五、公司章程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二章 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研究一、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二、合伙的法律地位三、我国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重构第三章 破产法域外效力法律制度研究一、破产域外效力问题的引入二、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传统理论主张三、破产域外效力理论的新发展四、有关国家对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与实践分析五、国际组织对于破产域外效力问题的实践六、我国关于破产法域外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编辑出版大庆师范学院法学文苑有几点思考:一则,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有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趋于成熟,法学教育和法治事业欣欣向荣,法学研究硕果累累,法学文苑的出版是法学院全体教师加入法治建设这一伟业的实际行动。二则,法学院的全体教师经过多年的学习、交流、研究形成了对法学和法学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问题的认识;形成了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公平、正义等法学基本价值内涵的理解;形成了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体会;形成了对立法、司法、执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的基本看法。法学文苑提供了这种表达的机会。三则,法学院全体教师也试图通过法学文苑这种形式同全国法学界同仁进行一次书面学术交流,希望得到反响和回应,希望得到关怀、指导和扶持,希望得到批评和质疑。属地破产主义也被称为地域破产主义,与复合破产制理论有密切联系。复合破产制和单一破产制是跨国破产理论中最为主要的两种观点。单一破产制,是指如果一国对某一债务人已经宣告其破产,那么其他国家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宣告破产,该破产宣告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均有效力,而不论其位于何地,也即一国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加方便迅捷的破产模式,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复合破产制,是指若一国的法院对某一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那么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对该债务人再次进行破产宣告。复合破产制主张一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复合破产制否认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属地破产主义强调每个国家对位于本国领域内的财产有固有的管辖权,根据该观点,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_的财产,每个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破产法,将债务人位于本国领域内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法院任命破产管理人的权限也仅限于搜集破产人在本国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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