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潮初涌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厦门大学  作者:侯利标  页数:357  

内容概要

  《法潮初涌——厦门大学早期法学论文选(1926-1953)》收录了厦门大学自1926年创办法学教育至1953年因全国院系调整而停办期间,法学教师在校任教时公开发表的45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分散发表于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校内外发行的刊物上,编选者经多方努力,查阅了大量的原始资料,从搜集到的近100篇论文中遴选结集而成。尽管这些论文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研究水平,难免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但毕竟是记载了厦门大学法律学人潜心治学、弘扬法治的历史轨迹,其中也不乏至今仍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佳作。在编选过程中,编选者坚持尊重历史原貌,仅做适当的技术加工和订正个别明显的错误,不做任何有损原文意旨的实质改动。为了方便读者,论文除按类编排并注明具体出处外,编选者还专门撰写了每位作者的简要生平资料。
  该论文集的出版,是为了纪念厦门大学法科创办85周年,充分展示厦门大学法学学术研究的深厚底蕴和悠久历史,同时也可算是为抢救整理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的学术资料尽绵薄之力。

书籍目录

法学理论
 现代私法之变迁
 法治主义
 国法与人情
 论现代法律的趋势
 法律之本质
 由法律学人自我改造说到新法学的研究
 论学习新民主主义法律诸问题
法律史学
 两大法系之进展与特质
 谈回教法系
 两汉选举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福建省宪法之今昔观
 现代宪法中的自由观念
 关于各国宪法上行政元首权限之检讨
 宪法之分权论
 宪政与民意
 论责任内阁制及其成功要件
 论宪法上之大总统
 释国民代表之选举被选及官吏
 国家责任论
民商法学
 保证有限公司论略
 继承法上遗产债务处理原则的商榷
 对于几个主要民法的范畴的看法
 新民法应有的体系
 新《婚姻法》第26条第2项的解释
 对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几点意见
刑法学
 新刑法之保安处分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
司法制度
 全国司法会议建议书
 法官造法问题
国际法学
 论国家之主权
 原会审公廨制度并论其收回运动
 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
 中国之国际地位观
 辽宁事件与国际公断
 元首的外交权及限制
 国家因暴动叛变及内乱对于外侨所受损害应负之责任问题
 国家对于契约债务之责任
 英美与海上自由问题
 强迫仲裁制的演进及其失败原因
 情势迥异的原则可为解除条约的理由么
 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观
 国际公法的编纂问题
 军事必需原则的研究
 从国际法立场论美军暴行之性质及外国军队之刑事管辖权问题
 战争法与游击战
附录

章节摘录

  海外代表之选出,亦另加规定(《宪法》第26条,《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第5条)。侨居国外之公民,其有选举权及被选权,自无疑问。法国新宪法规定:“凡法国国籍及国外侨民之成年男女,享有民权及政治权者,于法律之规定条件下,皆为选举人”(见1946年10月14日法宪第4条)。我国侨居国外之国民殊多,其平日对于祖国之贡献,厥功甚伟,中山先生曾言:“华侨为革命之母。”故选择代表,应依国外侨民人口之分布,定其多寡,自无问题,惟侨居国外之国民,除留学生而外,多数为华侨。华侨之有选举权及被选权,既为宪法所赋予,而华侨之服兵役义务,按之战前,全受优待。羁海外华侨,既为中国国民,国家强弱,对华侨之关系尤切,华侨既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利,故今后对于服兵役之义务,理应与国内公民,受同等征召,方为平等。盖世界上任何一强国,对其国外及龄壮丁,皆有征服兵役之规定也!  职业团体代表,宪法承认之,而选举法定为450名(《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第4条第六项)。职业代表,在选举制度上,颇有问题,故特别讨论之。职业代表制之意义,乃依各职业团体之性质地位人数及重要性,分配议席是也,如农会工会商会自由职业团体,各分配相当议席是。此制开始于1815年之法国宪法,该宪规定工厂及商业等,可各选出一定之国会议员(见1815年4月22日法宪第33条,或谓普鲁士在俾斯马克当政时,当于1880年,设立经济院,则为实行职业代表制之最早者,不知法国更早,且普之经济院,亦无议会之权力)。英国大学,早亦规定另有代表,1918年之选举法,大学区议员有15人。视此先例,故职业选举,现颇为流行。赞成职业代表制者,持有下列理由:(1)使各职业团体,在国会表现其意见,藉以适应社会之新事实与新需要。盖将来社会组织中,职业团体已日形增多,而其势力,赤日益拓大,例如美国之矿工代表大会,便有极大势力。国会欲维持权力地位,对此新兴之伟大势力,应设法吸收之。(2)职业代表,多为各种不同技术之专门人才。议会立法,欲使适合社会各方面需要,不得不采职业代表制。布莱士(Bryce)谓近各国议会衰弱原因,系于立法职务日繁,而议员能力,不能相与并进①,故欲使议会威信权力增加,舍职业代表制莫由。(3)采取职业代表制,可以减少代议制度之虚伪。原代议之所以代表人民意志,但意志本身,若不用具体事实(即职业),为之表现,不免玄虚,而难定出一实在之范畴!是以欲免议会流于虚伪起见,应采取职业代表制。盖同业之人,本有共同目的,其代表自易将此共同目的表达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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