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出版时间:1999-0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周洪钧  页数:431  字数:3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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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十四门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我,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    这些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意见,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 性的统一。

作者简介

周洪钧,华东政治院国际法系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学会事理,中国海洋法不会理事,已发表专著、译著、教材20余种,主要有:《国际经济法新论》三卷本(任主编之一)、《国际法伦》(主编)、《国际经济组织法概率》(个人专著)、《国际公法学》(任主编之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四、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西方学者的有关学说  二、我国的有关理论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历史沿革  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三、中国与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三、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二节 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的要素  二、国家的类型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四、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  二、对新国家的承认  三、对新政府的承认  四、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五、中国与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二、国家继承  三、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四、国家责任的免除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  一、居民  二、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第四章 国际领土第五章 海洋法第六章 空间法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八章 国际组织法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第十章 国际争端法第十一章 战争法第十二章 国际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可引渡的人。从被请求国角度来看,被请求引渡的人可能有三类,即本国公民或国民;请求国公民或国民;第三国公民或国民。但由于被请求国的法律和条约往往对上述三类人规定着不同的引渡条件,所以被请求引渡的人并不等于可引渡的人。就第三国公民和请求国公民而言,各国立法和条约都规定只要符合引渡的其他条件即可引渡。在引渡的对象方面至今仍存在不同主张和做法的是关于本国人的引渡问题。 涉及被请求国本国人的引渡问题,可将各国主张和实践分为两类。传统的分法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赞成引渡本国人,而欧洲大陆各国和拉丁美洲国家则坚持本国人不引渡原则。上述两种不同做法除了受引渡历史传统方面的影响外,根源在于两类国家法律所确定的刑事管辖标准的不同。由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历史上严格奉行属地刑事管辖权,认为对本国公民在外国所犯罪行没有管辖权,而只承认犯罪行为地的管辖权,所以只有将本国人引渡给犯罪地国才能加以处罚,而且这种引渡并不损害本国的管辖权,因此都主张引渡本国人。尽管现在英美等国对刑事属地主义有所放宽,即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也行使管辖权,但这种行使仅限于有单行法令明文规定的重罪。相反,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各国均规定和行使属人刑事管辖权,甚至将本国刑法中的全部规定都适用于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这些国家认为本国人在外国犯罪回到本国后,如果不由本国审判而将其移送国外,就等于放弃了本国的刑事管辖权,所以它们拒绝引渡本国人。 关于本国人的引渡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同样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观点。一种认为国家不应引渡本国公民;另一种则主张各国均应引渡本国公民。为此双方都提出了理论根据。但国际实践中仍有多数国家坚持不引渡。所以本国人引渡问题争论的目的不应局限于这种争论的本身,也就是说不在于论证哪种理论或实际做法更为合理。各国应面对现实,将着眼点放在如何防止本国人在外国犯罪后不再因其国籍原因而逃脱法律制裁。 3.引渡与犯罪地。除了上述犯罪性质和犯罪主体必须符合条件外,犯罪地点在引渡中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犯罪地点有三种可能:一是发生在请求国领域;二是发生在被请求国领域;三是发生在第三国领域。 发生在请求国领域内的犯罪,请求国对之有属地管辖权,且请求国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及证据收集最为方便,所以国际上所有的引渡条约主要都是针对发生在请求国的犯罪签订的。例如,1972年《英美引渡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双方按本条约规定的情况和条件相互引渡在本国领土内发现的而被控告或判决在对方领域内犯有本条约第3条列举的任何罪行的任何人。而且有的条约还规定丫只能渡发生在请求国领域内的犯罪。如1981年《美洲引渡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使引渡请求得以同意,引起请求引渡的罪行,必须是在请求国领土内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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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国际法》是高等政治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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