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4卷)

出版时间:2003-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页数:402  

前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内容概要

侵权行为法一书预定分为三册,陆续刊行。第一册在于阐释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讨论民法第一八四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概念、体系构造与思考方法。其中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率,以及德国法上的Verkehrspflicht如何纳入台湾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俟于再版时再为补充。第二册将以特殊侵权行为作为重点,分析检讨共同侵权行为、雇用人责任、劳动灾害、汽车事故、公害、产品责任及服务责任等重要侵权行为类型,并探究归现状拔帜易帜上过失责任到危险责任的变迁。第三册旨在研究如何在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及社会保障制度上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率的意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的体系。希望本书的刊行对台湾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发展能有一些贡献。    本书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初版刊行,值此四刷,特增补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通过,将于二○○○年五月五日施行的民法债编部分修正相关条文,并增列“最高法院”判决及论文资料。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 第三节 归责原则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未来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第二节 英美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 比较法与台湾侵权行为法第三章 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或抛弃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限制或抛弃第四章  第一八四条的结构分析 第一节 政策、体系及功能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 第三节 侵权行为在民法体系上的地位第五章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第二节 行为 第三节 侵害他人的权利 第四节 损害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事由 第七节 故意或过失第六章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背于善良风俗加害的具体化及案例类型第七章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第一节 独立侵权行为类型的肯定及其规范功能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的再构成 第三节 保护他人的法律及其保护范围

章节摘录

三、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基本问题比较法在横的方面是以各国现行法律为研究对象,在纵的方面则从事历史的观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三个时期。在十八世纪之前的农业社会,危害事故较少,损害较轻,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尚属有限。在大陆法,仍受lex Aquilia法的影响,采列举主义,英美法亦采个别侵权行为(Torts)的规范模式。在十九世纪之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机器时代的来临、科技的进步及自然法理念的洗礼,欧陆各国民法法典多创设概括性的侵权行为原则,并采过失责任主义,在英美法则为Negligence侵权行为的登场,使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达于顶峰。二十世纪以来,尤其是五十年代之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机能深受检讨,进而发生重大变迁。危险责任的引进或增设促成侵权行为法体制内的改革。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发展,许多替代性或辅助性制度渐次兴起,使侵权行为法本身的存在价值受到质疑,侵权行为法的前途备受关切,并引起学者对其所具公平性(哲学基础)与效率性(经济分析)的争论,此项变迁涉及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归责原则、赔偿制度及方法论的思考,实有深刻研究、检讨反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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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4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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