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卷4

出版时间:2005-2  出版社:中国政法  作者:李显冬  页数:295  字数:365000  

前言

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组织编写了本套《民法学》教材。王卫国教授担任本套教材的总主编。根据我校民法学课程设置,本套教材分为以下五卷:卷一民法总论(主编王卫国)卷二物权法(主编刘智慧)卷三债与合同法(主编胡利玲)卷四侵权责任法(主编李显冬)卷五婚姻家庭继承法(主编夏吟兰)本套教材是本着以下理念编写而成:立体式教材。教材是学生开展学习的资料,是教师从事服务的工具。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教师是平等主体,二者的积极性不可或缺。一部好的教科书,应该是一个包括理论陈述、专题研讨、案例分析、要点归纳、思考与练习等多种要素的知识平台。它所提供的不仅有记诵的对象,而且有研究的对象;它不仅让人接受知识,而且引人发现知识。因此,要从多视角、分多层次、以多种方法、用多种资源来搭建立体式的教学构架。在教材的形式上,各章节应当以具有不同功能的若干板块组成。在资源的配置上,提倡采用“3w”构成法,即运用概念和逻辑进行对象描述(what),引用经典论述或历史典籍揭示制度的理由或背景(why),这用案例探求规则适用和问题解决的方法(How),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内容概要

为了深入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法学教育的骨干教师,精心编写了这套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力求适应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当前的法学教学,在教学目标上,重视由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转变;在教学方法上,逐步由传统课堂讲授向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转变;在教学手段上,尽量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教学模式由过去单一的课堂教学为中心转变为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生主体、师生互动的全方位学习模式。本套教材正是适应法学教育的这些新趋势编写的。    本套教材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地讲,本套教材重视学科知识的系统性;重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重视收集典型的案例、整理资料索引、编写多种习题。所有这些努力将既有利于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又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教师利用新的教学手段、组织多种形式教学。 本套教材编写体例上继承了传统教材的优点,做到科学、规范、统一,并力求有所创新,以适应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全新要求。    参与编写本套教材的人员,或为在法学界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前辈,或为法学研究中崭露头角的学术新人,他们均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深谙法学教育教学的特点与规律。本套教材是他们在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长期钻研的结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绪论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法  第二节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责任竞合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竞合第三章 损害事实  第一节 损害要件概述   第二节 关于损害本质的“利益说”  第三节 构成说  第四节 损害的分类  第五节 损害分类中的特别问题第四章 违法行为  第一节 违法行为要件概述  第二节 自己行为原则与对他人的转承责任  第三节 作为和不作为  第四节 违法   第五节 违法阻却第五章 因果联系  第一节 因果联系概述  第二节 因果联系的样态  第三节 条件说及必然因果联系说  第四节 相当因果关系说  第五节 从“法律规范目的说”看因果联系第六章 主观过错  第一节 主观过错概述  第二节 主观过错的样态  第三节 过失的类阶  第四节 违法牵连问题第七章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五节 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第八章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益相抵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概述  第二节 界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第三节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节 损害赔偿范围的类型化研究  第五节 损益相抵原则第九章 特殊侵权责任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原则  第三节 替代责任第十章 物件及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产品侵权责任  第二节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三节 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第四节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五节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六节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七节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特殊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第二节 法人的工作人员致害的责任  第三节 雇佣人致害责任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第五节 专家责任第十二章 人身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与属性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第十三章 物质性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身体权  第三节 健康权第十四章 精神性人格权  第一节 姓名权  第二节 名称权  第三节 名誉权  第四节 肖像权  第五节 隐私权第十五章 身份权  第一节 身份权概述  第二节 亲权  第三节 配偶权  第四节 亲属权  第五节 荣誉权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三节作为和不作为一、概念当肇事事实是人的行为时,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换言之,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一)作为的概念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而实施了积极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就是所谓“积极的侵权行为”。以积极的“作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法律责任。对作为的认识,理论上虽并不尽一致,但相对而言,比较容易了解,本质上其应属于事实的范畴。简而言之,凡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只要当事人违反法律而实施了此种行为,就构成了一种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侵权行为。(二)不作为的概念所谓“违法的不作为”其实就是指,当事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应当作却没有作,因此而致人损害,故其也被称之为“消极的侵权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静止状态,但其并非指一切属于人类的消极的静止状态,而是强调必须是先有作为义务而又违反之,才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当然,当事人的应当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所要求的,纯粹的道德上的或者是社会价值判断上的义务的违反并不构成这里的“不作为”,当然也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毋庸置疑,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两者都能构成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换言之,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另一种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二、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在侵权法领域,大量的是作为的加害行为,不作为行为作为加害行为,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但具体到个案处理,并非是一目了然的事,故需要对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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