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学案例精选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06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编  页数:396  

内容概要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7年商事卷》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定期编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供审判和教学使用的参考书。所编选的案例都是近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审结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海事等各类案件中新型、疑难和复杂的案例,以及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配合法律教学、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促进应用法学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方便读者阅读,该套丛书分为刑事卷、民事卷、商事卷(括知识产权案例)、行政卷(包括国家赔偿案例)四个专辑出版。每个案例都包括“问题提示”、“案情简介”、“审理结果”、“法官说法”等几部分。除了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情况外,编者着重从适用法律和运用法学理论的角度评价办案得失,突出了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写特色,力求收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效果,并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示。其中,“问题提示”集中归纳了该类案例的特点,并精辟地提出审理该类案件的要点,使读者能够迅速、准确地抓住主题。“法官说法”是由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撰写的案件评析,帮助读者领会法律条文、法律制度背后的精神和原则。  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所编选的案例都是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绝大部分案例都由主审法官撰写评析,帮助读者充分领略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经验和思维方式。  第二,及时性。使用的案例都是从全国各级法院近两年报送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因此能够及时反映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以及新型案件的审理经验。  第三,实用性。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系统阐释了法学的基础知识和重要理论问题。所编选的案例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件原貌,同时又对其在法律适用及法学理论上进行了升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它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办案的重要参考资料,是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生动教材,也为政法院校师生、法学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法律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书籍目录

一、保险1 交强险的目的及赔偿范围——孙汉宗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案6 保险条款理解问题——王心愈诉中国人保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案11 本车驾驶员作为责任险下第三者的认定——泉州市丰泽区协盛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保泉州市丰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17 绝对免赔率条款的效力——闫晓佳诉中国人保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23 保险合同公平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宇物资贸易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28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无锡市锡山区安镇人民医院诉中国人保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保险合同案35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陈光山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41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博兴县胜利运输公司诉天安保险滨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45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郭正茂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保险合同案48 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的审核义务——孙洪娣诉中国太平洋人寿金坛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二、担保5l 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的认定——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担保合同案57 对外担保合同的有效要件——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广州摩托集团公司等保证合同案66 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的效力问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案73 存单质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诉包头市达茂旗兴达农村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兌付案三、存单、信用证77 银行为储产开立账户时对身份证明的审查义务——傅小风诉工行蕉岭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85 存折支取方式约定的约束力——陈金淼诉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存单纠纷案88 银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的效力——林涵诉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存款合同案92 银行与储户约定支取方式的法律效力——黄跃煌诉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100 自动取款机吞卡资金被盗取的法律责任——任建忠诉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等储蓄存款合同案104 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吸储的法律责任——达盛贸易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平西路支行等存单纠纷案114 信用卡转账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吴超群诉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等信用卡纠纷案119 信用卡法律关系及特约商户的审核义务——尹秀超诉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等信用卡损失赔偿案四、票据128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举证责任——福鼎市华中化油器有限公司诉刘铭雄票据案135 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外当事人的抗辩不得对抗持票人——王晓杰诉中山市古镇天豪纸类包装彩印厂票据追索权案139 银行引诱并扣划欠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资金行为的性质——赵璟诉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汇票保证金侵权案五、证券、期货148 密码保管不力责任的承担——郑英年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涂门街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154 证券公司返还客户交易保证金的义务——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证券权益案160 证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尤根林诉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博爱路证券营业部证券权益案167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陈玉梅诉多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投资案179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代理申购协议书的履行问题——王蕾诉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证券营业部配股案183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林尚青诉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200 “混码交易”的效力和法律责任——乔丹阳诉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合同案六、公司207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资格问题——周海军诉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214 股东资格的确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诉北京中检联合质量认证中心股权纠纷案220 股东知情权的合理限制——姚建国诉北京市朝阳京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知情权案229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吴永强等诉四川省绵阳华晟工贸有限公司侵犯股东权益案240 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与“多数决”原则——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诉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案247 公司董事实施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臧世胜等损害公司利益案257 电子邮件的证据可采性问题——移动怡通公司诉何同玺损害公司权益案267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王坤元诉无锡市旭晖贸易有限公司、殷朝军请求解散公司案272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刘家恩诉邹宇玲等股东权案七、知识产权278 妨碍举证的推定——郑安明诉谢季君等侵犯专利权案290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李桂林诉辽阳高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295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美国汽车配件总公司诉北京三爱锐星汽车配-re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302 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温州澳珀家具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309 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的条件——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319 商业秘密的确认——深圳市英贝尔实业有限公司诉陶芳等侵犯商业秘密案326 不正当竞争中的同业竞争关系——中山市德利斯电器有限公司等诉曾艺等不正当竞争案332 知名人物姓名商业化权利fq题——王跃文诉王跃文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339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唐振江诉孔莎等侵犯著作权案346 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保护——汽车杂志社诉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侵权案八、海事、海商351 货物含水量和水尺计重问题——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尼克海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358 提单背面条款的约束力——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东南船务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残损押金返还案366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广东奥林磁电实业有限公司诉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372 《海商法》第257条的适用fq题——日本邮船株式会社诉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侵权损害赔偿案38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确认船舶优先权的冲突——林洪川等诉湛江市沧海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货损赔偿案389 船舶碰撞损失数额的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宏基燃料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案

章节摘录

审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9日,王心愈就其所有的京EEl972桑塔纳客车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等险种,王心愈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人保朝阳支公司向其出具保险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等。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王心愈,保险车辆车牌号码京EEl972,承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属附加险,每人责任限额为1万元,共计5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12月29日止。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有:第1条规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第7条第4项规定: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37条规定: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关于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1条规定,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2条规定,责任免除:①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②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2004年8月13日l时许,保险车辆(京EEl972)在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基本事实:2004年8月13日1时0分许,河北省辛集市河庄乡张家营村驾驶员张小盼驾驶冀AF2210号解放牌大货车顺体育馆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路处左转弯时,遇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村驾驶员杨国来醉酒后驾驶京EEl972号桑塔纳牌小客车(车内乘坐王庆玉、冯志雄、唐维平)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当事双方车辆损坏,杨国来、王庆玉死亡,冯志雄、唐维平受伤。当事人责任:杨国来、张小盼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唐维平、王庆玉、冯志雄无责任。

编辑推荐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7年商事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