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李永军、王欣新、 邹海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李永军 等 著  页数: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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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新《破产法》自2006年通过至今已经3年有余,但关于破产法的教材却少得可怜。原因可能很多,其中,大多是因为在评定职称等时,把专著看得很重而把教材看得很轻的缘故。因此,许多人逐渐对写教材失去了兴趣。但我始终认为,写本好的教材理应是一个教师的光荣与梦想。因为,法学教育离不开教材,而一本好的教材更会使许多人受益无穷。因此,作为《破产法》的起草者,我们三人(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决定合作写一本破产法教材。应该说,破产法是非常复杂的,其具有综合性:一方面,它既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有实体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它涉及物权、债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各方面内容,因此,要学习破产法,离不开民商法的帮助。另外,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无论与国外的破产法之横向比较,还是与以往的我国破产法之纵向比较,都有自己的特色,这些特色可以总结如下:①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一词,实际上是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集于一身,应理解为“大破产”概念。新《破产法》前七章的规定基本上是采取“大破产”概念,如“破产债权”,并不仅仅是指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也包括和解与重整程序中的债权。②破产原因具有混合性。新《破产法》第2条第l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一规定表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有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个选择项中的任何一个组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破产原因。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单独构成破产原因。③破产程序遵循法院受理开始主义。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作者简介

李永军,男,1964年生,民商法博士、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负责本书第一至三、七、九章的撰写。王欣新,男,1952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多家中外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破产法专家顾问。负责本书第四至六章的撰写。邹海林,男,1963年生,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负责本书第八、十至十五章的撰写。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1第二节 破产法上的立法主义/5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结构与启动机制/10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18第二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23第三节 破产程序开始及其法律效力/26第三章 破产法上的机构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31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36第三节 破产财产管理人/39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53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59第三节 取回权/91第五章 别除权与抵销权第一节 别除权/103第二节 抵销权/117第六章 破产债权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申报/127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151第七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一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158第二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160第三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165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破产法上的法律责任/167第二节 导致企业破产的民事责任/168第三节 妨害破产程序的法律责任/169第四节 诈欺破产的赔偿责任/171第二编 再建型程序第九章 和解制度第一节 和解制度概述/173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176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180第四节 和解的取消及执行完毕的后果/181第十章 重整程序第一节 重整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84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分类/187第三节 重整程序的制度构造/188第四节 重整申请及裁定/190第五节 重整程序的开始及其效力/193第六节 重整计划/196第七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197第八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199第九节 重整计划的批准/201第十节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结/204第十一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206第三编 破产清算程序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程序概述第一节 破产清算程序/209第二节 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构/211第十二章 破产宣告第一节 破产宣告概述/214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裁定/217第十三章 破产财产的变价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220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225第十四章 破产分配第一节 破产分配的特征及分配前的优先清偿/229第二节 破产分配的顺位/231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33第十五章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第一节 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概述/240第二节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242第三节 清算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244第四节 追加分配/246

章节摘录

(三)“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但同时也有区别,具体来说:①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新《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有二: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四)“三种程序”的适用对象从国外立法来看,在三种程序的适用对象上存在重要的差别:破产清算程序适用于任何一种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也包括合伙(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德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美国破产法、英国破产法莫不如此)。按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德国破产法及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同。美国破产法区别不同主体而适用不同程序,其第七章清算程序与其他程序在主体上存在差别。但就重整程序适用的对象来说,各国与地区差异较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英国的重整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及英国的重整制度就规定在其“公司法”中。其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其适用范围有更严格的限制,根据该法第282条的规定,以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其立法理由是,公司重整如果范围太宽,则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达到规避破产或拖延债务履行目的的流弊。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重整的适用对象,则表示重整重在谋求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为满足企业个体的需要,充分说明了公司重整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全的积极的政策意义。而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可能是家族公司,自无重整的必要。即使为非家族公司,若不是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因其对社会大众利益影响较小,也无适用重整程序的必要。日本的立法理由除以上所列外,重整实务得出的另一结论是,重整程序的费用远远高于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小公司往往难以支撑,因而在日本的重整实务中,重整程序一般适用于大公司。但关于大公司与小公司的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在实务中,全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也是上市公司,这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恰好不谋而合。对小公司而言,最好是适用和解程序,这也是目前在日本对破产制度修改的一种重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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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因为是学校指定的,所以也没有对比其他,但用着感觉还不错吧!
  •   貌似内容很多,其实不多。如果想要了解破产法,推荐王卫国的破产法精义。如果是研究生,建议直接阅读外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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