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通论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惠,郝秀辉 著  页数:384  

前言

  航空法是20世纪初人类航空技术进步和广泛应用的产物,是随着人类征服空气空间,出现航空现象之后而产生的。伴随着人类航空技术和航空运输业的产生和发展,航空法逐步成为了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尤其是航空活动天生的国际性使国际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繁荣。  但是,纵观各国国内航空法的发展,远没有国际航空法的蓬勃气象,尤其是中国的航空法在学术层面和立法层面的研究远远比不上其他法学学科。作为调整国际国内航空法律关系,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秩序的航空法学,无论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上都具有其他法律学科无法容纳的内容和特色,因而是其他法律学科无法替代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在对航空活动调整的法律手段上,兼采了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因而形成了航空公法与航空私法纵横交织的综合性特色。  全面考察航空法及航空法学的研究历史和现状,了解和熟悉国内外的航空法学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是我们深入研究各种具体的航空法律制度之前提和基础。

内容概要

《航空法通论》一书的作者们在编著过程中,不求对航空法问题的研究面面俱到,但求在航空法框架体系下的研究重点突出;不仅注重对中国航空法独特问题的诠释,而且关注对各国和国际航空法新成果的吸纳;不仅对国内外航空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透视,而且也注意了对航空法一些基础问题的探讨。该书在写作方法上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在写作内容上对力求对航空法理论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和深入,以期填补长期以来中国航空法相关研究的空白或欠缺,解决民用航空活动中特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航空法学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杨惠:女,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中国刑事法学》、《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完成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民航局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多项课题。
  郝秀辉:女,法学博士,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在《法商研究》、《北方法学》、《甘肃社会科学》、《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完成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天津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民航局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和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多项课题。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空域管理法  第一节  空域管理概述  第二节  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节  空中交通服务制度第二章 航空人员管理法  第一节 航空人员概述  第二节 机长(驾驶员)  第三节 航空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第四节 其他航空人员第三章 航空器运营管理法  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  第二节 航空器权利制度  第三节 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第四节 航空器的租赁制度  第五节 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度第四章 民用机场管理法  第一节  民用机场概述  第二节  民用机场管理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民用机场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五章 公共航空运输法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  第三节 公共航空运输责任第六章 通用航空管理法  第一节  通用航空概述  第二节  通用航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第三节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许可制度  第四节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制度  第五节  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管制与飞行规则第七章 航空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  第三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实践  第四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严格责任制度  第五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过失责任制度第八章 航空保险法  第一节 航空保险概述  第二节 航空保险法律关系  第三节 航空器机身保险  第四节 航空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五节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意险)  第六节  劫机和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险问题第九章 航空保安法  第一节 有关航空保安的国际法律框架  第二节  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关于国际航空犯罪的管辖与引渡  第三节  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现代化  第四节  中国航空保安法律制度之第十章 航空事故救济法  第一节 航空事故概述  第二节  航空事故的处置  第三节 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  第四节 航空争议的解决方式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空域管理的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特别是航空大国,对空域管理都非常重视,普遍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空域管理体制,以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目前,我国空中交通管制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下,全国的飞行由空军实行统一管制;在空军统一管制下,军用航空器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航空器和外国航空器由民航实施指挥。在过去几十年中,该体制为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军民航飞行管制区域划设不统一,空域结构不够合理,空域没有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飞行指挥不统一,在一个空域内由多家指挥,影响了空中交通的通畅和效率等。这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当今空中繁忙的交通情况和经济建设的要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空域管理经验,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改革,做到民航、军航和防空共同发展、互相促进。这样做符合世界各国空中交通管制体制改革的趋势,也是实现我国空中交通管制现代化、适应民航、军航发展和加强国防建设的必由之路。  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中国的空域管理过分严格。这虽然有利于国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但也造成中国空域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必然限制中国航空运输业,特别是通用航空业的发展,进而影响航空材料、机械制造等一大批相关产业。因此,如何做到在保证国防安全的同时又能高效利用中国丰富的空域资源,促进中国航空业的跨越式发展,是航空法立法必然要考虑和处理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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