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广辉 编  页数:411  

内容概要

本书领域的本科教材并不以研究高深的问题为目标,而是以阐述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与理论为内容,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不仅要求作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更要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学科发展状况有全面的了解,方能有把握所阐述问题深浅程度的能力,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介绍与分析,给学和使用者提供一个在有效的时内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为今后的深入学问打下坚实基础的便利。为此,在本教材的编写上,我们竭尽所能,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努力:  第一,注重对基础知识与理论的介绍与分析,避免作者个人进行纯粹学术性观点的阐发,影响整体内容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二,尽量将所涉及的知识点加以条理化,为学习者进行理解和掌握提供清晰的逻辑思路,以帮助其提高学习效率。  第三,在保证知识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力求内容上的简明扼要。  第四,力求具有特色,主要体现在宪法概念的界定、宪法观念、中国宪法原理等内容的阐述上。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编 基础论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渊源 第二章 宪法的分类与结构  ◎第一节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宪法典的结构 第三章 宪法的原理  ◎第一节 宪法观念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国宪法原理 第四章 宪法的创制  ◎第一节 制宪权  ◎第二节 制宪权主体及制宪机构  ◎第三节 中国制宪史第二编 制度论 第五章 国家权力分配制度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归属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章 国家机构制度  ◎第一节 权力机关  ◎第二节 国家主席  ◎第三节 行政机关  ◎第四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节 军事机关 第七章 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节 政党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三节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治化 第八章 地方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第三编 权利论 第九章 基本权利概述  ◎第一节 人权与基本权利  ◎第二节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发展 第十章 生存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二节 人性尊严  ◎第三节 环境权  ◎第四节 财产权 第十一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平等权的内涵  ◎第二节 中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第十二章 自由权  ◎第一节 人身自由  ◎第二节 表达自由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节 文化活动自由 第十三章 政治权利  ◎第一节 选举权  ◎第二节 罢免权  ◎第三节 监督权 第十四章 社会权  ◎第一节 劳动权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  ◎第三节 受教育权 第十五章 诉愿权  ◎第一节 申诉权  ◎第二节 请求权  ◎第三节 诉讼权第四编 运行论 第十六章 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修改概述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十七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第十八章 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节 宪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监督方式与责任追究  ◎第三节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章节摘录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任何一门学科能够独立存在和发展,都是以其有独立的研究对象为前提的,宪法学自然也不例外。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事物,并不是该事物的某一具体表象,而是指以该事物所具有的特质为基础,体现或反映该事物的特质并且存在内在联系的有关现象或表象。它是形式和内容、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因此,作为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事物,并不是一种纯粹自然存在的事物,程度不同地掺杂了人们认识的主观成分,是在人们对其进行一定程度认识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并不是事物自然呈现在研究者的面前或闪耀进研究者脑海中的。它意味着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确立和界定,不可避免要受到人们认识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同样的一门学科,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国家或研究者的理解中,有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如此,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对象的确立同样如此,而且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关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众多的宪法学著作和教材都进行了阐述,但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代表性观点:1.认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学是研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科学,即研究宪法的产生和本质、国家的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精神文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选举制度等内容的科学。”2.认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至于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指的是什么,又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其具体运作过程。”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是作为法的一个部门的宪法,它不仅包括现行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还包括宪法在历史上的沿革以及发展趋势。2.专制制度的铲除绝不意味着权力腐败现象的灭绝。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只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对公民权利提供保障的制度化设计,并不能保证公民权利能自动有效地实现。这是因为,权力因有强制这个坚强的后盾而具有神秘莫测的能量和巨大的诱惑力,自其产生以来的运用过程中,曾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因此之故,才有思想家断言,权力就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意味着绝对的腐败。此断言虽说不是绝对的真理,至少也有其合理的成分。权力,特别是国家的权力,并非是绝对的“善”,而是一个必要的“恶”。因此,需要有制度化的设计并在权力结构内部形成制约的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恶%性发作,防止因滥用权力而对公民权利自由产生侵犯和损害。这一点,并不因国家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更不会因人们主观愿望的善良而发生改变。所以,近代宪法自产生以来,始终以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核心。在对这一关系进行调整的时候,是以国家权力既能保障个人权利,也能侵犯个人权利为立足点的。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使之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障而不是侵害个人权利的作用。3.近代以来,宪法思想上,将宪法视为人民建立国家时所签订之契约的主张颇为流行,并成为宪法存在正当化的有力根据。人民通过这种方式,创建了国家,将自己享有的天赋权利转让一部分给国家,以期国家能够维护人民的天赋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犯。它是以此种假说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来解说国家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证明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目的并不在探寻国家产生的实际情形到底是何,仅是以此来说明国家权力因来自人民的转让必定是有限的这个道理,因为人民并没有将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权力转让给国家,人们之所以在组织国家时要签订宪法这样一个契约,意在通过宪法规定人民所转让的权力的内容,给国家对人民转让给其行使的权力划定一个界限。凡没有在宪法中规定转让给国家的权力,就是人民自己保留、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国家一旦行使,就是对人民保留权利的侵犯。非常鲜明地在向人们昭示着这样的一个思想——宪法就是人们制定出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契约性文件。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关系是宪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集中体现,二者之间互相依存、密不可分。若将“社会权利”视为一个常数,要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作分配,国家拥有的越多就意味着人民保留的越少,如果国家的权力无限,公民的权利自由将没有存在的余地,更不可能得到实现的保障。学问自由,又可称之为学术自由。但仔细区分,学问自由和学术自由并不完全相同。学术包括学问和技术(或艺术)在内,而技术是应用学问成果进行工作的一种活动。学问一般是指探求真理的人类的精神活动,具体是指人基于自己的认识能力,在探求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发展演变规律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与主张,它是知识的体系化或者说是从体系上被认识的知识。人是具有某种目的并努力为实现其目的而行动的动物,也就是实践的动物。人要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就必须去发现事物的真实,即真理,并以此为根据而行事。人类社会自形成以来,就处在不断探求真理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按照已经认识到的客观规律办事的时候,就比较容易达到目的,于是就慢慢形成了关于真理的一些认识。但是,由于世界的无限性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张力,人类不能够完全地去发现真理,一定阶段或条件下发现的真理也多为相对真理,其中交织着真理和非真理的成分。这又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索事物的真实面目,对那些常识性的东西,甚至被认为是真理的东西提出质疑,加以批判、变革,不断地去接近真理。人类的这一态度就是批判精神,也是学问的生命。失去了这一精神,学问就徒有虚名。从这个意义上讲,学问自由也就是探求真理的自由。对学问自由的保障,具有保障人在探求真理过程中的精神自由的性质。西方国家的学术自由主要适用于大学的学术活动,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范围是大学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研究自由、学习自由、教授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等。无论对学问自由的内涵作怎样的理解,在基本的内容上,学问自由包括持有学问的自由和表达学问的自由两个方面。持有学问的自由是指学问的精神活动自由,具体又可分为两个方面:①探求真理的精神活动,也就是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科学研究,特别是其中对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分析、判断主要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不会对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因此,对人的内心活动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特定的思想不予支持或让其蒙受不利,就构成了对作为精神活动的学问自由的侵犯。②持有学问的自由,具体是指每一个人都有权将自己的研究结论作为真理来对待。在发现和一坚持真理方面,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人都无权将自己认为的真理强迫别人来接受。这是人格平等和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性所决定的。表达学问的自由是指每一个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学问通过一定形式发表或向公众传播的自由。人都有向外界表露自己思想的欲望,认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真理,但又不想将其表达出来的情况应当说是非常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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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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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很不错,目前正在学习中,希望对自己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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