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静华 等著  页数:220  

内容概要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和解的基础理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刑事和解的理论蕴含与实践程序、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及价值解说、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价值解说、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构成刑事诉讼的两种契约关系、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与制度模式之比较等。

作者简介

马静华
四川洪雅县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有十二年从警经历。至今在《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多项课题,曾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励。2003年以来,致力于刑事司法的实证研究。
苏镜祥
四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肖仕卫
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刑事和解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 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蕴含与实践程序
 第二章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及价值解说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解说
 第三章 刑事契约一体化
一、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构成刑事诉讼的两种契约关系
二、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与制度模式之比较
三、刑事契约一体化的理论探讨
笫二篇 中国刑事和解实践、功能与建构
 第四章 刑事和解的中国语境:实践模式与功能分析
一、刑事和解的实践模式
二、刑事和解的功能分析
三、结语:西方话语与中国特色
 第五章 中国刑事和解的独特功能——以刑事案件“私了”问题之解决为起点的分析
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私了”问题
二、“私了”问题之解决:刑事和解独特功能的初步考察
三、“私了”根源的消除:刑事和解独特功能的进一步考察
 第六章 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
一、问题与进路
二、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面目与制度模式
三、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
四、结束语
 第七章 刑事和解中国模式的构建
一、近期方案——以刑事自诉与交通肇事调查程序为背景
第三篇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专论

章节摘录

  自此,以门诺教会员为核心或其赞助的刑事和解计划构成了刑事和解发展的主流之一。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司法局缓刑部门的和解计划。美国各地公共刑事司法局的缓刑部门在1965~1979年间建立了34个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刑事和解计划,缓刑执行官充当这些计划的调停人,但他们并不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因此,以缓刑为基础的和解计划逐渐倾向于由缓刑官员做一些初期的工作,而让受过培训的社区志愿者充当调解人。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明尼苏达赔偿中心是该州的判决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可以假释的罪犯制定赔偿计划,这一计划的执行成为决定假释的重要条件。如果被害人愿意,他们可以到监狱与罪犯直接洽谈;在成功地缔结协议之后,须向“假释裁决委员会”提交一份该协议的副本,以便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决。尽管这一传统在当初并没有被视为刑事和解计划,但它的运作过程和价值目标却完全符合刑事和解的特点,并为此后监禁、矫正过程的刑事和解树立了典范。  刑事和解计划在它最初产生的十多年内并没有得到刑事司法系统的完全认同。被害人权利保护组织最初误解了刑事和解的宗旨。很多人认为在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面对面的会谈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刑事和解的和解目标将会迫使被害人并不情愿地宽恕加害人。在全美律师协会(ABA)面前,刑事和解也遭受了冷遇。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美律师协会已在民事和解程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对刑事和解则置之不理,因此,刑事和解程序长期缺乏权威机构的介入而发展缓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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