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捷 主编  页数:426  字数:580000  

内容概要

郭捷编著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4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本主义法治理念,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劳动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探索性研究。

作者简介

  郭捷,女,1955年12月生,山西永济市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从1982年以来,一直从事经济法学与劳动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人文杂志》、《当代法学》等CSSCI核心期刊及重要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0余篇、法学教育研究论文10余篇,主编有《劳动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经济合同法》等教材,其中《劳动法学》为司法部统编教材;主持承担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承担并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4项。先后获省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3项。

书籍目录

上 编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
第二节 就业促进主体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第五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
第四节 工会及用人单位(雇主)团体
第五节 不当劳动行为
第七章 工资基准制度
第一节 工资基准概述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第三节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四节 工资保障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规定
第四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规定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六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第九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基准制度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一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权限和形式
第十二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劳动服务机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五节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下 编
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十四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第三节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
第五节 失业保险制度
第六节 生育保险制度
第十六章 社会救助制度
第一节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制度
第一节 社会福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第十八章 社会优抚制度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工会的监督权包括:①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②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其及时纠正或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③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介入权。我国《劳动法》第30条、《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④工会对用人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工会发现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⑤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下属工会组织所在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3)要求提供保障的权利。工会依法享有要求保障自身物质利益和开展活动的权利:①工会有权要求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②工会有权要求单位按规定为工会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③工会有权要求单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①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③用人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工会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④协助用人单位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⑤工会会同用人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2.工会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对政府的权利主要有下述内容:①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③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郎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面人员共同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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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4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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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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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本书很好 当时书丢了我在网上买到这本书 最后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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