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法律理论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珍妮·斯蒂尔  页数:245  字数:180000  译者:韩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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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风险与法律理论》一书深入分析了当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以及法制(特别是保险与侵权责任追究方面)的相应变化,有思想高度,有专业深度,很值得细读。韩永强君在留学期间把这本优秀学术专著译成汉语,使得更多的中国读者能够从中获益,实在可喜可贺。
  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曾经把流动的、难以捉摸和预测的事态分为两大范畴,即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他看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计算其盖然性或者概率从而进行预测,而不确定性是指完全无法计算和预测的事态。可以推而论之,在企业或政府进行决策的时候,如何把不确定性转化成风险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的、技术化的处理具有关键性意义。但这样的处理本身也是具有风险的,会造成二次风险,会留有剩余风险,甚至还可能导致风险的连锁反应和相乘效果,从而反转成不确定性甚至失控的事态。

作者简介

  珍妮·斯蒂尔(英国)约克大学(University of
York)法学院教授、科研主任、研究生主任。其学术研究领域和主题为侵权法(及其与人权法之关系)、风除与法律理论(含法律责任和保险、环境风险与公众参与)。兼任Legal
Studies编辑、Journal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编委会委员、约克大学科研委员会委员。曾在牛津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布里斯托大学(University of
Bristol)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于1989年获得律师资格,1990年开始任教于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职至该校法学教授,2008年加入约克大学法学院。曾有论文发表于Cambridge
Law Journal,Modern Law Review,Legal Studic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Current Legal Problems等英国权威法学期刊,并主编或者参编了其他一些著作和教材。
  韩永强,现为(英国)阿伯丁大学(University of
Aberdeen)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英国保险合同法。迄今在《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民商法论丛》、《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保险法研究》以第一作:者发表过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现代法学》以第二作者发表过论文。参编教材《保险法新论》(第二编著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参译作品包括《自由的伦理》(第三译者,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第二泽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书籍目录

序言:风险如何分配?
译者前富
作者致谢
总编序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风险与法律理论导论
 第二章 风险的四种维度
  第一节 作为决策资源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与团体技术
  第三节 风险、控制与统治技艺
  第四节 风险与危险事件
  第五节 结论:法律理论与风险的维度
第二编 法律理论中的风险事件——若干核心情形
 第三章 风险事件、意外事故与保险
  第一节 第三章和第四章导言
  第二节 侵权法、风险控制与保险
  第三节 合同替代方案
  第四节 风险与不确定?
 第四章 风险、结果与个体责任
  第一节 托尼·奥诺尔:作为打赌的行为
  第二节 亚瑟·里普斯坦:自由与安全
  第三节 风险与结果之间的界线变动
 第五章 分配正义、保险与个体
  第一节 均等个体主义与风险:德沃金的保险市场假设
  第二节 互助与聚合
  第三节 超越聚合?——个体化、区分与责任
  第四节 结论与比较
第三编 环境、预防、变化之源
 第六章 环境监管、风险与预防
  第一节 从专家制度到价值制度?风险评估、风险认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二节 变化之源
  第三节 不确定性与预防原则
第四编 结论
 第七章 反思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小结而言,认识到存在更强形式的不确定性并不会使人们不再讨论法律理论中从风险角度探讨的问题,但这种认识的确对于迄今达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成了额外的挑战,并额外强调对效果之责任以及决策的本质予以探索之必要性。 第二节 风险与团体技术 风险的第二个维度与第一个维度有些重合,因为其也是从统计的角度来探索风险观念的源头,然而其进路并不相同。弗朗斯瓦·艾瓦尔认为,“风险”不过是衍生于保险实践的一个术语,其唯一精确的(而非口头的)意义与保险术语有关。这种认识也与其他福柯式的认识(也即下文考虑的第三种维度)有很大的重合。但是由于艾瓦尔就保险技术的发展提出了鲜明不同的、积极的哲学见解,而且由于这种见解的影响贯穿于下文诸章节,所以我决定单独探讨其理论。 在艾瓦尔的论述中,“风险”如今(或者在过去)并非危险或者威胁,而是一种将某些可能事件之发生归结到某些个体的一种技术手段。保险有赖于如何基于精算信息将个体和事故分类成“风险类别”。人、物和事件都被分组分类,风险事件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被创造。没有分类就没有风险。这种认识尤其强调上文第一部分中论述的统计和集约方面,并且将风险仅仅与这些方面等同。因此,保险普及之初的关键一环是将统计规律运用于人类事务,而不是仅仅运用于几率博弈或者真正的随机事件。这种技术的运用在原则上不会否定人们的行动自由,因为它并不是说人类行为具有真正的随机性。然而,艾瓦尔认为将统计学方法运用于人类事务——或者说是“社会物理学”——具有重大的哲学意蕴。 在艾瓦尔看来,保险创造了“认识论的转变”,导致了“风险哲学”全面成形。我已经指出:在自由主义理论中,上述决策观念的运用集中在个体决策层面,其以必须通过衍生于概率的信息和技术来构建决策的那些个体打赌者为模型。与此相反,艾瓦尔认为风险具有团体性。随着保险的兴起,“博弈成为世界的象征”,但仅仅在有限的意义上如此。保险并非不过是赌博而已。就基于概率分析的个人决策层面而言,赌博是一种有效的类比,而概率分析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但是就分析而言,人们大都相信事情将会成功,而且这种信心源于集约技术。虽然风险的决策维度认为风险评估给予人们决策的自由,但艾瓦尔认为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保险,因为保险使人们免于恐惧。正面的风险评估可能会意味着某种行动值得采取,但如果注码(stakes)较高或者所涉利益较大,则可能难有采取行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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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法律理论》深入分析了当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以及法制(特别是保险与侵权责任追究方面)的相应变化,有思想高度,有专业深度,很值得细读。韩永强君在留学期间把这本优秀学术专著译成汉语,使得更多的中国读者能够从中获益,实在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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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买来写论文的,不算太经典
  •   可惜译文读来费劲点
  •   风险有关的介绍性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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