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法规概论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武汉理工  作者:郭声龙 编  页数:224  

内容概要

  《现代物流法规概论》介绍了:物流活动中的法律法规,重点阐述了物流企业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搬运和装卸、流通加工、配送等环节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配送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介绍了货物运输保险的操作规范和《对外贸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阐述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市场准人、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破产、清算等问题。同时,《现代物流法规概论》通过大量的案例以突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现代物流法规概论》可作为大专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的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专业、连锁经营管理及其他管理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物流和相关行业人员的培训教材。

书籍目录

1 物流法律制度基本理论1.1 物流法律制度概述1.1.1 物流概述1.1.2 物流法概述1.1.3 物流法律关系1.2 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发展1.2.1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1.2.2 制定物流法十分必要1.2.3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构想1.3 物流企业1.3.1 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3.2 物流企业的类型1.3.3 设立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思考与练习2 物流采购与销售法律制度2.1 买卖合同法2.1.1 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问题2.1.2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1.3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2.1.4 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规定2.1.5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2.2 招标投标法2.2.1 招标投标法概述2.2.2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2.3 招标和投标的程序2.2.4 开标、评标和中标2.3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2.3.1 政府采购法概述2.3.2 政府采购当事人2.4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制度2.4.1 产品质量法概述2.4.2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2.4.3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2.4.4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4.5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5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5.1 《公约》的适用范围2.5.2 《公约》的主要内容2.5.3 《公约》不涉及的若干问题2.5.4 我国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公约》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6 国际贸易术语2.6.1 国际贸易术语的特点与作用2.6.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2.7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2.7.1 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2.7.2 我国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制度2.7.3 我国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2.7.4 我国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2.7.5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制度2.7.6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外汇管理制度2.7.7 我国“两反一保”法律制度思考与练习3 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1 货物运输合同3.1.1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1.2 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3.1.3 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1.4 货损责任认定和认定时效3.2 公路货物运输法3.2.1 物流企业使用自有汽车进行运输的责任3.2.2 物流企业租用他人汽车进行运输的责任3.2.3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4 物流包装法律制度5 货物搬运装卸法律制度6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7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8 货物仓储法律制度9 通关与商检法律制度10 物流活动中有关保险的法律制度1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②受领货物。受领货物是收货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根据《国际货协》规定,货物运抵到达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则应付清运费后受领货物。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烂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受领货物。即使运单中所载的货物部分短少时,也应按运单向铁路支付全部款项。但此时,收货人按赔偿请求手续,对少交付的那部分货物,有权领回其按运单所支付的款项。  如果铁路在货物运达期限届满30天内,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收货人无须提出证据就可认为货物已经灭失。但货物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运到到达站时,则到达站应将这一情况通知收货人。如货物在运达期限届满后4个月内到达,收货人仍应领取货物,将铁路所付的货物灭失赔款和运送费用退还给铁路。此时,收货人对货物的送交或毁损,保留提出索赔的请求权。  ③变更运输合同。这是托运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无论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只能各自变更一次运输合同,而且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方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运单与货物时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同样,《国际货协》列出了一长串的免责事由。除了“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等两项规定比较笼统概括之外,其他情形都具体详尽。  (3)索赔及诉讼  索赔及诉讼包括以下方面:  ①赔偿限额。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和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当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赔付额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赔偿额按外国售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价格另有声明时,按声明的价格给予赔偿。  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  ②赔偿方式。《国际货协》第28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可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收货站提出,并附上相应根据,注明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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