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法学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瑞瑞 编  页数:283  

内容概要

本书围绕着刑罚执行及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容展开,突出法的规范性。本书不仅包涵了监禁刑的执行,更涉及到相当数量的非监禁刑的执行,例如管制刑的执行、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以及与刑事执行密切相关的缓刑制度的执行、减刑制度的执行、假释制度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执行,等等。同时吸收和借鉴国外刑事执行理沦的研究成果,揭示了刑事执行的性质、特征及基本原理。该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并有一定的理沦深度。

作者简介

刘瑞瑞,刑法学博士,法经济学博士后。2007年被评选为上海市曙光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经济学、监狱学。
  在《经济纵横》、《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求索》等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十佘篇。负责的课题主要有:2005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07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及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等多项省部级课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执行法学概述第二章 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法的历史演变第三章 刑事执行法的任务和原则第四章 刑事执行机关与刑事执行人员第五章 罪犯第六章 自由刑的执行第七章 生命刑的执行第八章 财产刑的执行第九章 资格刑的执行第十章 缓刑制度第十一章 减刑制度第十二章 假释制度第十三章 监外执行制度第十四章 赦免制度第十五章 社区矫正第十六章 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十七章 劳动改造第十八章 狱政管理第二十章 释放和安置第二十一章我国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4.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这是刑事执行司法活动的法律前提,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文件、批示等,都不是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5.刑事执行具有强制性。刑事执行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强制性。所谓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抗。即不仅对被适用该刑罚的犯罪人,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任何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特别是对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不管他是否同意接受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也不问其是否同意将该刑罚付诸执行,都必须执行刑罚。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所决定的,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及其确定的刑罚又是执行法律的结果。因此,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就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有关机关或个人拒不执行刑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刑事执行是制刑、量刑的继续和终端,是执行刑罚裁量后所确定的具体刑罚。在法制国家,制刑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的,量刑是由法院进行的,刑事执行是制刑、量刑的继续,也是终端。刑事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最终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制刑是量刑和行刑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制刑的具体实现,又是行刑的前提和条件;行刑是执行量刑的结果,又是制刑目的的实现,三者互为作用,形成完整的刑事司法活动体系和机制。(二)刑事执行的意义刑事执行的理论意义首先在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刑的目的,其司法实践意义是将审判机关所确定的刑罚,转化为对犯罪分子的现实刑罚,使刑罚成为犯罪者不可避免的法律后果,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一般是指国家制刑的目的,即通过刑罚的使用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起到的社会作用。刑事执行虽然处于刑罚过程的最后阶段,但是却具有终端体现、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和意义。刑罚的创制具有普遍的意义,但仅是一种法律性质的设置。当然这种设置由于指导思想不同而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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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法学》是上海高校本科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教育高地建设系列教材中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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