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损害赔偿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唐文胜  页数:286  

前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于2003年被批准设立诉讼法学博士点,下设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三个方向,从2004年起开始招生。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博士生已毕业了三届,五篇学位论文顺利通过了答辩,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授予博士学位。在论文答辩时,以刑事诉讼法学界学术泰斗陈光中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对这五篇博士论文的评价都较高。看到这样的结果,作为这五位博士生的指导教师,自然感到欣慰。近几年来,不时听到博士生感叹:攻读博士学位有三难。一是入门难。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在众多学子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方能被录取。二是写博士论文难。撰写一篇有创见的博士论文,要经过异常艰苦的努力,从选题、收集资料、正式开题、着手写作到反复修改、定稿,确实辛苦,常常处于废寝忘食的状态,可谓劳心费力。最终通过答辩后的感觉,好像是“脱了一层皮”。三是毕业后找工作难。由于这些年来国家实行研究生扩招的政策,各校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越来越多,在就业时便形成了竞争上岗的局面.要想找一份对路而又较为满意的工作,颇费周折。此话不假,它反映了当前博士生面对着相当大的压力,要想成为一名学有所长,被社会承认的真正的优秀人才,并非轻而易举之事。

内容概要

  《犯罪损害赔偿研究》是关于犯罪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专著。作者从犯罪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与功能、历史与发展人手,在探讨犯罪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赔偿的范围、域外犯罪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认为应建立以刑事和解为主的犯罪损害赔偿模式,同时构建犯罪损害赔偿令制度并赋予被害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犯罪损害赔偿研究》还对被害人国家补偿、被害人国家救助等犯罪损害赔偿的配套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

作者简介

唐文胜,男,1970年12月生,安徽枞阳人。199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于安徽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兼任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公开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参编教材多部。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犯罪损害赔偿概述第一节 犯罪损害赔偿的概念号性质第二节 犯罪损害赔偿的功能第二章 犯罪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中国犯罪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域外犯罪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第三章 犯罪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论第二节 正义理论第三节 报应理论第四节 刑事救济理论第四章 犯罪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结合原则第二节 全部赔偿原则第三节 犯罪损害赔偿优先原则第五章 犯罪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方式第一节 犯罪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第二节 犯罪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第三节 犯罪损害赔偿的方式第六章 域外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第一节 有关国际会议决议、国际公约的规定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第七章 我国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第一节 我国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第二节 我国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第八章 犯罪损害赔偿的配套制度第一节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第二节 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真诚悔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教育的成果,也是罪犯真诚悔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结果。这既是刑罚执行机关感召罪犯积极退赔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法律措施,也有利于消除罪犯因恐惧惩罚而产生的消极抵抗心理,促使其在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去弥补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法律的这一感召作用,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通过教育罪犯以自己的行动去证明自我悔悟而争取从宽处理,客观上也使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少。将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弱甚至消除作为适用减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与减刑、假释存在的根据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罪犯的赔偿表现正是其悔罪之意和悔改之心的客观表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小。财产型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退赔行为,表明其在发自内心的忏悔及自我谴责的主观心理支配下积极接受改造、主动改造,从而使得其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甚至消除,易于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具备可以适当减轻其执行刑和假释的实质性要求。赔偿可以作为引起刑罚执行变更的因素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普遍认同,许多国家的法律也都规定,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对其进行减刑、缓刑或者假释的条件之一。①例如,《丹麦刑法典》第57条规定,将犯罪人赔偿由其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缓刑的条件之一。②还有许多国家把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犯罪人在缓刑和假释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瑞典刑法典》第26章第14条规定,在缓刑期间,被假释者被命令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失的,应当竭尽所能履行该义务。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没有我的导师——崔敏教授的关心和指导,就没有本书的出版。记得16年前,听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即将招收研究生,我就冒昧给老师写了一封信,想了解相关的情况。很快就收到回信,老师介绍了相关情况并鼓励我报考。虽然后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但老师的平易近人和对青年人的勉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幸运的是,2006年我考上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跟随老师攻读博士学位。从论文的选题、开题、起草、预答辩到定稿,再到对书稿的修改,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老师不仅教我如何作研究、写文章,更教导我如何做人。老师严谨、勤奋的治学态度和正直、高尚的品格永远是我学习的榜样。师母张廷玉女士给了我慈母般的关怀,她知道我的胃不好,常常叮嘱我注意保养,还告诉我养胃的偏方。老师和师母还非常关心我的家人,经常询问他们的情况。对老师和师母的恩情,学生无以回报,唯有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倍加努力,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感谢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程味秋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汪海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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