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玉玮  页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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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王玉玮同志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4届法学博士,他将其多年来在欧共体/欧盟、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的研究成果,编辑整理为《欧共体/欧盟与GAlTr/wT0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一书出版,奉献给读者,值得祝贺。早在1991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曾经宣布,人类从此进入了全球化时代。经济全球化,给国际关系带来深刻变化,这个变化反映在贸易、金融,反映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反映在新兴的电子商务以及影响到我们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冷战结束以来,区域一体化得到深化发展,表现在北美自由贸易联盟的成立,欧盟的成立以及欧盟一体化的深化发展。欧盟现在已扩展到27个成员国,欧盟一体化的程度在不断深化,还有非洲大陆成立了非洲联盟,亚洲的东盟一体化也在深化发展。欧盟的区域一体化,给国际法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原有的成员国作为主权独立国家、民族国家存在的同时,一些新的一体化组织在国际关系中越来越活跃,在国际法中取得了新的地位。区域一体化组织不同于以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许多公约中成为缔约国主体,这个变化成为极为重要的方面。同时,区域一体化带来的直接后果,会影响这些成员国、区域组织主权观念的变化,影响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作为,这个变化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内容概要

  《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以世界范围内两种并存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研究背景,主要从欧共体/欧盟的角度,探讨它参与GATT/WTO的实践以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作者认为,欧共体/欧盟作为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参加者。同时,它作为WTO这一国际组织的成员,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需要诚实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文章选择了几个典型性的问题,以透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欧共体/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影响予以总结,并简要分析了中国参与WTO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

王玉玮,男,1974年5月出生,安徽利辛人。199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哲学学士学位。2001年和1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GATT/WTO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欧共体/欧盟为例第一节 欧洲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践一、欧洲一体化的主要理论(一)新功能主义(二)政府间主义(三)新制度主义(四)简要总结二、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从三个共同体到欧洲联盟(一)三个共同体的成立(二)三个共同体的发展和成员国的增加(三)欧洲联盟的成立(四)《马约》之后欧洲一体化的深化与扩大(五)《欧洲宪法条约》与《里斯本条约》(六)简要总结第二节 GATY/WTO体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一、“二战”之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发展层次(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简述二、GATT/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制(一)GArTT1994第24条(二)《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四)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三、简要总结第三节 GATT/WTO对欧共体的审查一、GATT/WTO对作为区域贸易集团的欧共体的专门审议(一)GATT/WTO的有关规定(二)对欧共体的专门审议(三)小结二、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与作为WTO成员的欧共体三、简要总结第二章 欧共体/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及其在GATT/WTO中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欧共体的法律性质和国际法律人格一、欧共体的法律性质(一)争论(二)欧共体的主要法律特性二、欧共体的国际法律人格(一)欧共体基础条约的规定(二)欧共体国际法律人格的主要体现三、关于欧洲联盟的国际法律人格问题第二节 欧共体在GATT/WTO中的法律地位一、欧共体的共同商业政策二、欧共体参与GATT的实践及其法律地位(一)欧共体参与GATT的实践(二)欧共体在GATT中的法律地位三、欧共体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一)欧共体与成员国在WTO中法律地位的基本特征(二)欧共体在缔结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权限(三)欧共体/欧盟与WTO的简要比较四、简要总结第三章 GATT/WTO规则在欧共体/欧盟的实施第一节 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一般理论和实践一、理论(一)“一元论”和“二元论”(二)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和地位二、主要国家的实践第二节 欧共体/欧盟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执行的一般规则一、欧共体/欧盟法律渊源的主要种类简述(一)欧共体/欧盟基础条约(二)二级立法(三)国际条约(四)欧洲法院的判例(五)一般法律原则二、欧共体/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执行的主要原则(一)直接效力(二)欧共体/欧盟法优先原则第三节 混合协定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混合协定的产生——欧共体缔约专属权限和分享权限的划分二、混合协定对现代条约法的发展(一)关于缔约主体和条约种类(二)关于缔约权限和缔约程序(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三、混合协定对协调欧共体与成员国关系的积极意义四、小结第四节 欧共体/欧盟对GATT/WTO规则的实施一、欧共体/欧盟对待国际条约的总体态度(一)“一元论”(二)国际条约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直接效力(四)小结二、欧共体对GATFl947的实施(一)“结构性弱点”学说——1972年国际水果公司案(二)Fediol学说和Nakajima学说(三)德国诉理事会案三、欧共体对WTO协定的实施(一)欧共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态度……第四章 欧共体/欧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五章 影响和启示后记

章节摘录

(二)政府间主义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加入共同体,共同体虽然在地域上有所扩大,但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石油危机的出现,世界经济萎靡萧条,共同体内成员国的国家主义倾向增强,各国极力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欧洲理事会和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的权力增强而委员会的权力弱化,一体化进程在深度上有所停滞。新功能主义的缺陷得以凸显,而政府间主义的理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1.早期的政府间主义20世纪70年代早期政府间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0ffn-ann),他以现实主义思想为基础,把一体化看做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主权国家之间一系列讨价还价的过程。霍夫曼在对新功能主义的批判中建构了其政府间主义理论,这些批判主要集中于:第一,新功能主义过于强调了超国家机构的作用,实际上应是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第二,新功能主义忽略了低级政治和高级政治的区别,“溢出”效应在低级政治领域(经济、福利政策等)较为适用,而在高级政治领域(外交政策、安全与防务等)很难发挥作用。第三,成员国政府对共同体的政策取决于其国内政治需要,而不是新功能主义者设想的那样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进行合作。即使是关系到成员国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最终也需要各成员国政府作决定。

后记

本书获得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以国际组织法为视角”和同济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的资助,在出版过程中又获得了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谨向相关部门和提供帮助的人士表示真挚的谢意。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作者还得到了下列人士提供的无私帮助,受益良多,在此表示感谢。作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导师周忠海教授,不仅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还非常关心学生的成长,在本书付梓之际,又欣然作序,为本书增添诸多亮色。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的梁淑英教授、赵相林教授、刘廷吉教授、赵威教授、马呈元教授、张丽英教授、许浩明教授,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饶戈平教授、邵景春教授、宋英教授,他们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本书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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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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