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专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成林 编  页数:314  

前言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也是科学发展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变动急剧、思想文化冲突增加、社会矛盾相对活跃的时期。特别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蔓延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步加深,受此影响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各类不稳定因素也日益凸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山东省法学会于2009年5月与山东政法学院联合举办了第二届齐鲁法学论坛,论坛以“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紧紧围绕扩内需、保增长、促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研究和探讨了新形势下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思路、新途径。论坛的举办,得到了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热烈响应,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积极撰写论文,认真进行研究思考,共向论坛提交了370篇论文。为大力促进优秀成果的应用转化,我们精选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应用价值的44篇论文,按照“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研究”4个专题编辑成册,收入“齐鲁法学文库”2010年卷中。我们相信,这些成果对推动我省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内容概要

  《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专题研究》是“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专题研究”文集,书中收录了《当前农村民事纠纷解决对策三论》、《我国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研究》、《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等文章。

书籍目录

第一专题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之适用探究反思“人民调解”的组织性质及其法律地位当前农村民事纠纷解决对策三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研究调判结合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与完善多元抑或单一——和谐社会语境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研究我国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论网络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化研究第二专题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研究金融危机下劳动者权利保障法律问题研究环境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思考——以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为视角论流浪乞讨救助——城市化环境下的中国农民问题——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人口理念展开构建和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探究浅谈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关于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思考和建议浅议农民工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之构建第三专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基本问题研究——对相关传统话语的质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研究论纲和谐语境中的刑事和解问题探讨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检视与反思社会和谐建设中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操作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从完善诉审关系的角度略论若干司法制度的改革论我国刑罚法定刑幅度之完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观照关于探索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浅谈基层司法机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第四专题 其他相关问题研究法治信访:现状、问题与对策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公法学分析——兼论公法制度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金融危机下的社会稳定问题研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论公共决策中的群体参与——从上海市民担忧磁悬浮而群体散步、购物事件谈起利益表达和均衡的有效机制——多元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论社会心态失衡的法律调整利益衡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之规则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现状探析构建我国新农村民主法治新秩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章节摘录

  建立固定的调解组织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聘任、选任等形式,从退休法官、律师等人员中选聘专业人员,建立专业的固定的调解组织,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导,以村、居、企业为基础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从组织上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一方面便于司法局对于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便于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水平,同时也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与开展。法院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建立了“绿色通道”,如村支部书记、退休干部、妇联干部等,遇有相关案件,可以直接与这些人员取得联系,尽快对案件施以调解,既提高了效率,也增强了调解的针对性,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激励制约体制。申请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由法院专门管理,用于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作为治理社会的投入,确保调解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对人民调解员建立起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机制,让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并通过评选调解能手等形式,挖掘调解人员的自觉性与能动性,使其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成为处理社会纠纷的一道强有力的防护屏障。  (二)建立专门的指导组织,形成制度化的指导机制  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专门机构。在法院内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分别设立专业的“诉调对接”办公室,来统筹协调“诉调对接”工作相关事宜,使指导组织专门化,指导工作制度化,指导机制日常化。同时,明确选聘部分人民调解员任人民陪审员,并定期对选聘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人民调解员通过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办案,不仅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更好地掌握了调解技巧,使人民调解工作更趋于规范,调解的成功率也将越来越高。  (三)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接触机制  对于法院来说,与人民调解的接触主要通过两条主线来进行。一条线就是通过业务指导。法院将通过与司法局商定专门的指导期间,定期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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